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留佳政办发〔2011〕4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佳政办综〔2016〕1号
颁布日期:2016-0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留佳政办发〔2011〕4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佳政办发〔2015〕24号)中废止的佳政办发〔2011〕4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

附件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佳政办发〔2011〕4号)

2.《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调整佳木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佳政办发〔2011〕17号)

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2011年度“四项成本”核定标准的公告》(佳政布〔2012〕3号)

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有关问题的批复》(佳政函〔2012〕58号)

5.《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12〕8号)

6.《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告》(佳政布〔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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