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中小企业表彰奖励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中小企业表彰奖励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佳政办发〔201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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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中小企业表彰奖励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中小企业表彰奖励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佳木斯市中小企业表彰奖励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精神,确保我市中小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从二○一一年起,对在非公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中小企业、企业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范围
(一)先进县(市)区
(二)十强企业(含纳税大户)
(三)优秀企业家
(四)帮扶部门先进单位
二、奖励条件
(一)先进县(市)区是指在发展壮大中小企业工作中业绩突出,发展质量和速度较上一年度有较快提高和增长,在全市中小企业各项工作综合考评居前三名的县(市)区。
(二)十强企业(含纳税大户)是在全市工业企业中年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在全市纳税企业中位居前十名的企业。企业无欠、偷、漏税,无劳资纠纷,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优秀企业家是本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具备可持续健康发展后劲;产权明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个人无重大不良记录;企业经营突出体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企业整体素质较高,劳资关系和谐,用工规范,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经济效益突出,对公益事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法人。
(四)先进单位是在其各自领域为我市非公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做出显著成绩和提供优质服务的中、省、市直部门。
三、考核办法
对县(市)区中小企业发展目标考核,由市工信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内容实行百分制,完成目标得基本分,超额完成按相应比例加分,未完成按相应比例扣分。其中: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基本分值为40分,每增加一户加10分。主要经济指标基本分值为25分。其中:增加值为15分,每超1%加1分;固定资产投资为10分,每超1%加2分;以上两项指标,每降低1%扣减相应的分值。培育民营大户目标基本分值为25分。其中:年产值或经营额超亿元企业为15分,每增加一户加5分;超千万元企业为10分,每增加一户加2分。以上两项指标,每减少一户扣减相应的分值。其他日常工作10分,年终按完成上级布置工作的优劣相应增减分值。
对十强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考核,由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国税、地税、统计、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监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考核认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对先进单位的考核,由市工信委推荐并报市政府审批。
四、奖励标准
(一)先进县(市)区。年终考核按总分排序,对排名前三位的县(市)区,市政府授予“发展中小企业先进县(市)区”称号,并奖励责任人5万元。其他完成全部工作目标的县(市)区,设达标奖,奖励责任人2万元。没有完成目标责任制的县(市)区,市政府将予以通报。
(二)十强企业(含纳税大户)由市政府颁发牌匾并实行挂牌保护,同时奖励5万元。
(三)优秀企业家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并奖励2万元。
(四)先进单位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并奖励1万元。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五、有关事宜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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