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佳政办综〔2010〕1号
颁布日期:2010-0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佳政办综〔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驻佳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民间投资范围和规模,建立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对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开放的积极推动作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09〕91号)精神,为鼓励支持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健康发展,为“三农”和微小企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支持,市政府研究决定,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如下优惠政策。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参照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执行,3年内免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按3%征收。

二、对新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佳木斯市金融机构奖励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五、产权部门在房屋抵押过程中办理备案登记、发放他项权证、预告登记,只收取工本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免收,相关业务应在当日内办理完成。

六、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土地抵押备案登记业务时,应在2日内办理完毕,只收取工本费,其他费用免收。

七、鼓励银行对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拨备充分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八、对运行规范良好、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优先增资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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