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牡政办发〔2009〕35号
颁布日期:2009-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日

牡丹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现就市政府办公室2009年5月18日发布的《牡丹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牡政办发〔2009〕16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在县(市)、区。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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