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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牡政办发〔2009〕35号 |
|---|---|
| 颁布日期:2009-08-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日
牡丹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现就市政府办公室2009年5月18日发布的《牡丹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牡政办发〔2009〕16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在县(市)、区。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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