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从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伊春”、“健康伊春”的高度,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责任,切实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2011年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重点内容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二、理顺监管职能,强化监管机制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201号)、《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黑编〔2011〕2号)要求,理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安监系统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专职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装备,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四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逐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监管执法队伍,为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

各级安全监管、卫生、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信息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有关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向相关部门通报。卫生部门要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监测、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计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检查救治、职业病报告发布、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情况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人保部门要将劳动合同实施和监管工作,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等情况向安监部门通报。工会组织要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向安监部门通报。

三、强化执法监管,夯实工作基础

要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监管、卫生、人保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指导和督促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综合治理等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队伍建设,积极推行企业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逐步实现职业健康监督人员岗位职业化,夯实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严格实施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建立并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为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提供保障。

四、突出工作重点,全面稳步推进

(一)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在全市冶金、矿山、建材、木材和木制品加工、纺织、制药等行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建立覆盖全市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信息管理系统。对作业场所存在可能使劳动者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如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情况。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11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摸清行政区域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建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确保《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明确提出的“到2015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率达到80%以上”目标得以实现。

(二)大力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认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展览和论坛、组织知识竞赛、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普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加强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重点加强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危害机理及识别、评价和防治措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程序,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企业管理层的职业安全健康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意识,使其了解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的政策规定,掌握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的措施和手段,深刻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对促进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使劳动者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推进建立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制度。在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一线设立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通过开展岗位调研、执业人员能力建设、培训考核,加强企业基层职业健康队伍建设,推进企业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职业化。

(三)加强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做好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可行性安全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对建设项目检测、监控和验收批复、投产和使用实施跟踪问效,做好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加强与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项目审批联动机制,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作为项目立项、编制可研、审批的前置条件,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程序,坚决防止和杜绝建设项目“带病”生产和运行,推进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项措施的落实。

(四)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卫生、人保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针对本地区的职业危害特点,加大对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针对企业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等重要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市疾控中心要充分发挥技术、装备、人才等优势,配备先进齐全的职业危害监测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装备,直接服务于全市职业卫生监测工作。各县(市)、区要积极创新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机制,以县(市)、区疾病控制中心为技术服务支撑基础,结合本地职业健康监管实际,进行调研和需求分析,培植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体系,健康有序、合法规范地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工作。各地要组建职业健康专家组,列入安全生产专家库实施统一管理。安监部门要购置必要的检测监测设备,为监管人员执法检查配备必须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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