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鄂政办发〔2014〕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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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国发〔2013〕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我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理国情普查的重要意义
地理国情主要是指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间分布、特征及其相互关系,是基本国情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国情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
开展地理国情普查,系统掌握权威、客观、准确的地理国情信息,科学揭示资源、生态、环境、人口、经济、社会等要素在地理空间上相互作用与相互影响的内在关系,科学分析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是制定和实施国家发展战略与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与各类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主要支撑,是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和应急保障服务的重要保障,也是相关行业开展调查统计工作的重要数据基础,对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国梦,对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崛起战略支点、建设“五个湖北”意义重大。
我省地理国情普查是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地理国情普查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科技普查、依法普查、创新普查,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按时保质完成我省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任务。
二、明确普查的对象和内容,保证普查工作按计划实施
(一)普查对象。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
(二)普查内容。一是自然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包括地形地貌、植被覆盖、水域、荒漠与裸露地等的类别、位置、范围、面积等,掌握其空间分布状况;二是人文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包括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交通网络、居民地与设施、地理单元等的类别、位置、范围等,掌握其空间分布现状。各地可增加符合当地实际需要的普查内容。
通过地形地貌、地表覆盖及地理单元的普查,查清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进行地理国情信息综合分析,建立覆盖全省的地理国情本底数据库,形成普查图集和普查报告。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普查标准时点为2015年6月30日。普查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准备与实施阶段:时间为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2013年底前,主要完成湖北省地理国情普查的实施方案编制和相关技术规程制定,开展地理国情普查试点工作,并进行技术培训、资料收集与获取等准备工作。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主要完成普查底图制作、数据采集与处理、外业调查与核查、数据集建设、普查装备建设等工作。
统计分析与发布阶段:时间为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主要完成普查信息的整理、汇总、统计分析,形成普查报告,发布普查结果。
三、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普查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普查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为此,省政府成立了湖北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我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沟通协调,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负责组织人员培训、建立普查技术和标准体系、安排普查工作计划和业务技术指导,做好普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和汇总上报,承担多源遥感影像处理、数字高程模型精细化、数据集建设、综合统计、专题分析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各市、州、县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解下达的普查任务负责组织本地区普查工作实施完成。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普查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普查工作。各地要充分整合已有资源,组织专业队伍,开展资料收集、普查底图制作、数据提取、外业调查与核查、时点校准、数据处理、入库前编辑、基本统计等工作,确保工期和时间,并按照国家和省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二)落实普查经费。根据工作内容和任务,普查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省级财政负责省级普查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地理国情普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按时拨付,足额到位,并按照国家财政部下发的《地理国情监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普查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勤俭节约。
(三)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础测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普查工作,扎实做好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要逐级上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对在普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
(四)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地理国情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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