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临时借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临时借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14〕6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临时借款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0月9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27日

黄冈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临时借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及招商引资项目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风险控制,实现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规定,遵循“合理计划、规范管理、运行有序、风险可控、权责明确”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临时借款是指针对市委、市政府年度城市建设预算确定的投资项目,在项目资金按期结算所需财务资料无法及时提供的情况下,为不影响项目顺利推进而暂时将政府投资资金借给项目单位,借入款单位到期归还或待相关资料齐全、手续齐备后予以调账,由借款改为拨付的经济行为。

(一)适用对象。临时性借款主要适用于征地补偿、房屋拆迁补偿、过渡期安置费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等。

(二)适用比例。借款比例不超过投资总概算的20%。

第三条设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备用金。在编制年度城市建设预算方案及资金筹措计划时,应充分考虑不确定性因素,尤其是重点招商项目的不可预见性,按货币支出计划的5%设立预留备用金,机动用于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点投资建设及招商项目。

第四条确定借款办理程序。

(一)合同。借款实行合同管理,根据市政府的审批和借款双方单位签章办理。借出款单位为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市城投公司)及其二级单位。借入款单位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借款合同应明确资金归还或组织相关财务资料进行报账抵扣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人应为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日常负责领导。

(二)审批。借款由分管借入款单位或招商项目的副市长、分管借出款单位的副市长联签审批。

(三)资金。借出款单位从年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的预留备用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四)还款或调账。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不超过半年。借款到期的,借入款单位应主动归还,逾期既不归还又不能提供调账资料的,借出款单位应向借入款单位发送还款通知、明确催告还款期限。如在限期内仍不还款的,借出款单位有权按规定或约定暂停对借入款单位的资金投入或扣减借入款单位的项目管理费用。

第五条加强安全监督。借出款单位原则上不得将资金拨入临时机构。借出款单位应加强对借款资金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借入款单位按借款合同履约义务。对资料不完善的预拨款,要转为借款,按照借款程序办理手续。预借款不销账的不受理后续资金结算。对目前暂时难以归还或抵扣的借款,应进一步核准情况,完善相关手续,保证依法有据。借出款单位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借入款单位的用款情况,发现未按用途使用的,依法或按合同约定收回借款。

第六条加强责任追究。借入款单位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临时调剂其它项目。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市区政府投资建设及重点招商项目临时借款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市城投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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