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易地扶贫搬迁贷款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易地扶贫搬迁贷款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黄政办发〔2015〕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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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易地扶贫搬迁贷款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易地扶贫搬迁贷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8月20日
黄冈市易地扶贫搬迁贷款方案
为实施精准扶贫,加快筹集扶贫搬迁资金,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黄冈实际,特制定黄冈市易地扶贫搬迁贷款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创新扶贫思路,拓宽资金渠道,加快搬迁扶贫步伐。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和放得出、收得回的原则,确保易地扶贫搬迁有序推进,搬迁贷款规范安全运行。
二、运作模式
根据“委托代建、政府购买”和“扶贫工作主体在县”的要求,采取“市级政府统一政策、统一对接、统一推进,县级政府统一平台承贷、统一购买、统一还款”的模式运作。市政府统一制定全市易地扶贫搬迁贷款方案,统一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确定一个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作为当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委托代建主体和承贷主体;委托代建主体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向当地农发行申请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县市政府向委托代建主体购买易地扶贫搬迁代建服务;委托代建主体用县市政府支付的购买服务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三、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或购买)和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水、电、路、气、网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原居住地的土地复垦、整理,搬迁过程中应给予的搬迁补偿、临时过渡性费用。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各地政府的财力及借款平台(平台公司)综合偿债能力、易地搬迁工程进度等同农发行协商确定,一般为20年左右,最长不超过30年。
五、担保方式
采取担保贷款方式。按照前述运作模式,贷款担保方式一般以政府购买借款平台代建服务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也可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组合的方式进行担保。对政府购买代建服务项下应收账款质押,其应收账款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的部分,质押折率一般为90%;应收账款来源于县级财政的部分,质押折率为80%。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各地其他政府控股公司提供保证。
六、贷款主体
由各地政府出资成立的、未列入监管部门融资平台名单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即一类公司)作为贷款统借平台。借款平台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能超过80%,信用等级A级以上。
七、贷款利率
根据国家农发行的《办法》,红安、麻城、英山、罗田、蕲春、团风等6个集中连片特困县市,以及黄梅、武穴、浠水、黄州等4个插花贫困县(市、区)中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易地扶贫搬迁人口50%以上的,均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20%;黄梅、武穴、浠水、黄州4个县(市、区)中如建档立卡人口占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没有达到50%的,利率下浮10%,
八、项目资本金
贷款项目资本金比例一般为20%。中央和省级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视同为项目资本金投入,上级有关文件已明确的中央和省级计划资金视同项目资本金到位。
九、还本付息
(一)责任主体。各地借款平台为统一借款人和代建人,政府购买借款平台代建服务,各地政府为代建贷款本息偿还责任主体,以政府购买代建服务方式还款。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财政专项扶贫基金,用于向代建借款平台支付易地扶贫搬迁代建服务资金,借款平台偿还银行贷款。各地为搬迁户代建安置房并支付代建资金后,搬迁户应偿付部分自筹资金。
(二)资金来源。各县(市、区)应在当地农发行开设扶贫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各类扶贫资金及贷款本息资金的支付。一是整合相关项目资金。包括扶贫部门扶贫搬迁资金、发改部门生态移民资金、住建部门危房改造项目资金。二是农民自筹部分资金。通过产业扶持,确保贫困人员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合理承担还款责任。三是政府预算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财力,合理安排预算资金用于还款。四是项目开发收益。对农户搬迁以后的闲置宅基地,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复垦后进行土地指标转让或出售,作为还款资金来源。同时对代建开发的平台公司要注入优良资产,增强其经营收益及偿债能力。
(三)风险防控。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扶贫办要按精准识别、精准扶贫的要求,迅速核定需要易地扶贫搬迁总户数和贷款对象,拟定融资需求及年度用款计划,与农发行具体对接,落实贷款资金计划。农户承担还款责任的贷款资金,各地政府可统一组织将搬迁户的林权、宅基地、土地流转股权、新建(新购)商品房的可抵(质)押的权证质押给代建借款平台。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市金融办、财政局、扶贫办、住建委、人行、银监局、农发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扶贫办,具体负责扶贫搬迁贷款的组织协调工作。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扶贫搬迁贷款对接落实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县扶贫搬迁贷款领导小组要就易地搬迁贷款方案与省市农发行对接、与各地易地扶贫搬迁迁建方案对接。各地金融办、财政局、扶贫办、住建委、人行、银监局、农发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落实方案要求,并形成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工作机制,确保贷款工作有序开展。
(三)注重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易地扶贫搬迁贷款政策宣传力度,做到惠农政策家喻户晓,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用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信用建设活动,增强各级各部门及广大群众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推进政银长效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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