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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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创业环境、加快市场主体发展步伐,提升我市经济总量,加快实现“对接武汉、比学九江,努力把黄石建设成为鄂东特大城市”的战略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市场主体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发展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盘活存量、引入增量、做大总量、提高质量、增强能量”为原则,切实做到准入门槛能降则降、审批权限能放则放、办事手续能简则简、办理速度能快则快、服务效能能高则高、政策优惠能优则优,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多生”、“快长”。
(二)发展目标。力争2016年,全市市场主体总量年均净增长15%以上,其中,新登记市场主体总量年均净增长30%以上;年均有100家工业企业进入规模以上行列,110家服务业企业进入限额以上行列。
(三)发展重点。
1.引导创业催生一批。全面落实各项创业帮扶政策,进一步加强创业公共服务窗口建设,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加快创业园(街)和孵化基地建设,提升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效益,积极完善帮扶创业服务机制,催生更多创业主体。
2.服务招商引资落户一批。积极主动做好外来投资项目导办服务、扶持服务、跟踪服务、上门服务、挂钩服务,促成招商引资项目早落户、早开工、早投产。
3.延伸产业链带动一批。统筹推进各级各类开发园区加快发展,以龙头企业、核心企业为主导,以产业合理布局和健全完善产业链为主线,实行产业链招商,培育和建设一批以大企业、大集团为骨干,以中小企业为配套,关联企业高度集中的产业集群基地。
4.实施农业倍增计划发展一批。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农业科技人员、专业种养大户、返乡创业人员组建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家庭农场。大力扶持农产品加工基地、种养基地、农家乐休闲基地建设,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5.加快服务业发展搞活一批。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重点推动生产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发展。
6.重点帮扶助长一批。组织开展以“争创龙头企业、争创驰名商标企业、争创上市企业”为主要目标的私营领军企业创建活动,选择10家以上领军企业,培育成后备上市企业、驰名商标企业或组建为集团公司。分别选择500家有发展潜力的工业企业、服务业民营企业和大个体户进行重点培育,发展成为全市的龙头企业,带动全市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7.指导个体转型升级一批。采取“主体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支持一批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私营企业,支持一批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私营有限公司,支持一批具备条件的种养大户转型升级为家庭农场。8.治理无照经营转化一批。深入开展零无照经营示范区达标创建活动。力争到2014年底在主城区、县城、中心集镇的各类市场主体持照率、亮照率达100%。
二、政策措施
(四)鼓励和引导全民创业。凡是政策明文规定的,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政策规定有幅度的,要按照最优惠的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家乐休闲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可比照在城镇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开展“营改增”试点,实行结构性减税。
(五)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设立区域、村镇和社区银行,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金融信贷激励机制,对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投放增量高于上年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按增量的0.01-0.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民营控股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据其向中小企业年度贷款总额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超过20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信用社区担保贷款。建立完善担保行业风险补偿机制,探索权利和现金流质押等新的担保方式。确保个体私营经济贷款增速不低于总体贷款增速,对“文明诚信经营户”、规范经营的典当行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
(六)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对转型升级为私营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由所辖县(市)区财政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并按实际注册资本金30%的额度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税收维持原征管方式和个体税赋三年内不变。对“三上”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优先安排财政资金扶持,优先作为公益服务对象,优先作为融资服务重点。鼓励本地企业主辅分离,企业二三产业剥离经营后,将新注册服务类企业所缴税收地方实际分享部分的20%由企业纳税所在地政府补助给原企业。以上奖励补贴与税收挂钩,在企业后期税收中逐步扣除。
(七)鼓励企业在黄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对在黄设立总部的跨区域经营企业,按其在黄应缴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上年基数的地方实际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在黄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企业,按其二级分支机构应缴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上年基数的地方实际分享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八)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更多自然人及社会组织创办市场主体。认真落实服务直通直达、并联审批、上门服务、限时办结等制度,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全面推行注册资本“零”首付、登记注册“零”缴费、市场准入“零”门槛,打造市场主体准入便捷通道。在名称不重名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各部门要全面提高审批效能,对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实行当日办结,对企业各类许可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九)强化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人事关系代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服务。
(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引导基金、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资金、信贷奖励资金等大产业奖补资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十一)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园区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服务)规费减免暂行规定的通知》(黄石政规〔2011〕14号)、《黄石市财政局、黄石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减免涉企收费(基金)的通知》(黄财办发〔2013〕69号)和各单位减免行政服务收费承诺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三、组织领导
(十二)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成立黄石市市场主体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不断完善政府主导、工商主抓、部门联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市场主体发展各项工作。建立市场主体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研究问题,改进措施。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推动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十三)落实部门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市场主体增量行动,切实抓好市场主体发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进一步细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将个体户转型升级企业纳为扶持对象,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2.教育部门。加大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扶持与管理力度,引导具备登记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办理工商登记。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经营主体的管理,督促其办理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4.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经营主体的管理,督促其办理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行为。
5.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放污染物、核与辐射安全等经营主体的管理,督促其办理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6.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经营主体(包括建设项目部)的监管,督促其办理工商登记。积极扶持本土企业晋档升级,做大做强;引进外地知名、品牌企业落户黄石,丰富开发业态,培植市场。全面清理整顿建筑、房地产市场的无照经营活动。
7.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加强对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主体的监管,督促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结合车辆年检年审,积极引导私人运营车辆办理工商登记。
8.农业、林业和水利水产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种子、农药、饲料、兽药、渔业捕捞、种畜禽、生鲜乳、动物诊疗、农村种植养殖户、农产品加工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纪人等经营主体的规范管理,引导其办理工商登记。
9.商务和旅游部门。加强对生猪屠宰、外派劳务、直销、特许经营融资租赁、典当、拍卖、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写字楼、商场、超市、卖场、农贸市场及各类专业市场内有固定柜台、摊位、办公场所的租赁经营户,景区景点的经营业主和经营户的全面清理,分类引导其办理工商登记,规范经营行为。
10.文化部门。加强对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以及音像制品和出版物经营、出版、发行、进口、复制、包装、装潢、印刷等经营主体的监管,督促其办理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11.卫生部门。加强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消毒产品、公共场所、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经营主体的管理,督促其办理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1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有固定场所无证餐饮单位的管理。加强对小餐饮、私房菜馆、农家乐的清理和监管,适度放宽准入条件,对具备登记条件的,引导其办理工商登记。
(十四)加强通报督办。将年度市场主体发展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定期通报完成进度。对完成好的单位,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未完成目标的,进行通报问责。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对口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督办,上下联动,确保全面实现本部门市场主体发展目标任务。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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