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文号:荆政发〔2010〕3号
颁布日期:2010-0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201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荆政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安排

接收对象包括义务兵和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

接收时间: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自2009年12月初至2010年2月底以前结束。转业士官退出现役时间及相关问题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的规定执行。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应于2010年8月底以前安置完毕。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严格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各地、各部门(行业)要坚决维护《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中央、省属在荆单位要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1、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对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有接收安置能力的城镇退役士兵,继续坚持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采取经济补助、安排就业等方式安置。

2、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城镇退役士兵,继续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比照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要求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接收安置。

4、接收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后,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日起,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5、对办理假材料取得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转为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各接收单位不得将城镇退役士兵分配到停产、半停产或破产、倒闭企业。

(二)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并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及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由用人单位采取经济补助方式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到当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备案,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认真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教育培训和帮扶就业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民政、劳动、财政、教育等部门要按照政府扶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组织引导城乡退役士兵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减免政策外,在培训期间按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标准发给生活费。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退役士兵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促进其充分就业。

(四)努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使用工作。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培养和使用,使其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骨干力量。要大力扶持和鼓励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推荐优秀农村退役士兵作为村级组织的成员。对生产、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及时给予扶持帮助。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教育培训、自谋职业、安置工作等相关经费,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宣传退役士兵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的骨干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严肃安置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法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要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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