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荆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荆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荆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荆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规范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守法有效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湖北省政府金融办、湖北省工商局、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金办发〔2009〕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管理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出资并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在我市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金融办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实行荆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股权设置、股本结构以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资质进行评审;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转让、增资扩股、高管层任职等重大事项;指导并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年检、退出等经营行为;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协调省、市金融监管和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发放高利贷、暴力催债等非法金融活动和犯罪行为;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参加相关部门的信贷业务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专业培训。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注销、增资扩股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集体研究,无记名投票表决。

三、设立条件

(一)鼓励有实力的实业经济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房地产、担保、典当、融资租赁、风险投资、股权投资为主业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必须满足近三年连续盈利,每年净资产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且出资额不高于企业净资产额50%的条件。

(二)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性足额出资到位,并经过有资质的机构查验,不得用银行贷款入股,不得以此为名进行社会集资入股。

(三)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也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全部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0%。自然人股东中有三代直系和旁系血亲的全部股份不得超过50%,所有股东之间不得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四)对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信用和业绩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满1年后可申请增资扩股,但再次增资扩股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

各地(含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突破总数规定。

四、审批程序

(一)主发起人企业向注册所在地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协议书、拟成立公司的基本情况(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册等)、除自然人以外的出资人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公司章程草案(含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内容)、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关联情况律师意见书、拟任职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住所及经营场所有关权利证明文件,省、市联席会议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所在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政府金融办(或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资本额度、股东资质、股权设置、股权结构的合规性,并汇总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负责审核出资人的姓名真实性,法人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一般自然人股东的信用状况,是否存在多次逾期、恶意拖欠贷款等不良信用记录,资本金来源合规性及股东关联关系情况。

银监部门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和高层管理人员资质证明。

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公司章程、办公地点、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财政部门负责复核主发起人企业近三年审计报表数据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以及盈利、资产、负债等指标。

公安部门、法院负责审核筹建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一般自然人股东经济纠纷和犯罪行为记录,自然人股东的血亲关系。

(三)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向市政府金融办报送试点方案(含当地政府请示、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资料等)。

(四)市政府金融办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所在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在召开联席会议审定前5个工作日,安排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审,各成员单位将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到市政府金融办。

(五)市小额贷款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议。7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1单位1票的原则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4票(含4票)以上的,方可作为上报对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对上报对象出具证明,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批。审议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

(六)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批复同意后,由市政府金融办下发通知,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在所在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到人行、银监等部门备案。

五、经营规则

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并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只贷不存”的原则。不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揽储、非法集资。

(二)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为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三农”和微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不得跨境经营,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的5%),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面。

(三)坚持“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共赢共荣”的原则。杜绝合同欺诈,严格执行放贷利率标准,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

(四)坚持“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原则。健全公司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公司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五)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六)坚持“信息送报”的原则。认真做到定期向监管部门和审批机关提供经营信息和有关报表,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七)坚持“诚实申请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自我负责”的原则。保证登记信息及时、可靠、合规。

(八)坚持“守法经营”的原则。决不为洗钱行为提供方便,决不违法讨债。

(九)坚持“配合管理”的原则。积极配合、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审计、纠偏。

(十)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原则和“可持续、商业性”的原则。通过优质服务不断扩大公司信贷服务的覆盖面。同时,保证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和盈利性,以奉献社会、回报股东。

六、违规处罚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市小额贷款联席会议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小额贷款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小额贷公司及其责任人给予处罚,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股东、股本、业务范围的;

(二)资金来源及运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采取“账外账”等形式发放小额贷款或从事其他未经批准业务的;

(四)变相从事非法集资、诈骗、非法揽储、洗钱、发放高利贷、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从事其他损害公众利益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

(六)拒绝或妨碍监管部门检查监督的;

(七)不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及审批机关提供经营等有关情况或提供情况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本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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