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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垫资征收盘活存量土地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垫资征收盘活存量土地办法的通知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缓解资金压力,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实行“净地”出让,参照外地相关做法,推行投资商垫资征收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招商确定垫资人
将宗地相关信息、垫资额度、垫资方式、垫资回报率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由投资商向市城投公司提出垫资征收的申请,市城投公司按成本孰低原则确定垫资人,并与其签订《垫资协议》,协议报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垫资成本原则上按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确定。
二、垫资款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垫资人以《垫资协议》为依据,将垫资款缴入财政专户,作为预缴土地出让金处理。市财政局按土地收储及地上房屋征收进度,将垫资款拨付到市城投公司(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三、垫资款转为土地保证金
征收完成后,土地出让时,垫资人若参与竞买土地,其垫资款可转为土地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垫资人直接缴纳。垫资款转为土地保证金,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垫资协议》予以认定。
四、垫资款本息偿还问题
垫资人若成功竞得土地,市城投公司不支付垫资成本,其垫资款转为土地出让金,由市城投公司代为缴纳,不足部分由土地受让人缴纳。垫资人未竞得土地,由市城投公司按《垫资协议》支付利息,利息计入宗地成本。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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