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十政办发〔2012〕183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8日
十堰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鄂金办发〔2009〕18号)和《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引》(鄂小贷联办发〔2012〕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辖区内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协调处理工作,统筹安排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计划和方案的审核、申报,指导和督促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建立管理制度,监测分析、防范控制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加强与省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十堰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市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市直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政府金融办职责:作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召集单位,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主持召开联席会议。指导相关部门和县市区金融办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成员单位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监管责任;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并下发开业批准函,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和行业协会工作。
市工商局职责: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做好准入把关工作,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等事项;强化年度检查,加强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督促依法经营。
十堰银监局职责: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准确报送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相关信息,指导和协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加强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把好任免资格审查、申报关;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发现或经相关部门移交的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情形的,及时认定并报告当地政府。
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职责:负责清查核实小额贷款公司各股东征信状况的合法性,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注册地、注册资本、股东情况、资本变动情况、从业人数、基本账户利率、资金流向等基本信息,加强对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负债总量、结构、利润情况以及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信用形式、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资金运用情况的统计监测。
市公安局职责:负责及时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高利贷、暴力收贷以及其他违规违法等行为,依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利益和资本金安全,保障经济、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稳定。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的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牵头组织推动,相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调查研究小额贷款公司运行及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彼此畅通信息,做好与上级对口部门的汇报和衔接沟通等工作,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可比照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小贷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