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8日
武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2013〕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科学、简便易行、奖罚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为组长的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组,负责对各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市考核工作组由市水务、国土资源、环保、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建设、农业、统计、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并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内容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包括: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和重点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
第七条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武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表》逐项考核计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第5年的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年度考核采取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期末考核采取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各区人民政府要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的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条市考核工作组于每年3月底之前对各区人民政府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考核,划定考核等级,形成考核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年度或者期末考核为优秀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依法予以优先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或者期末考核为不合格的区人民政府,在考核结果公告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建设项目新增取用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汉市各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2.武汉市2015年各区用水效率和重点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
3.武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详见正文)
正文:GGL2014169.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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