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咸政办发〔201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以及《湖北省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方案》(鄂政办发〔2012〕60号)要求,全面加强我市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实现咸宁“绿色崛起”和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时,必须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以抓好“三条红线”约束性指标为重点,加快出台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政策及措施,建立水资源管理指标、监控评价、责任考核、服务、保障“五大体系”,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行政执法监督,强化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全面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必须坚持民生为本,努力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水资源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好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关系。要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制定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水资源管理政策措施。探索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模式和方法,落实各级政府水资源管理责任。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高用水效率。探索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体系,建立法制完备、体制健全的现代水资源管理制度。

(三)目标任务

到2015年,力争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上取得重大突破,基本建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流湖库排污总量。落实水资源监测计量等基础建设,建立监督考核体系,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

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严格控制在15.7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严格控制在131立方米以内,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1,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82%。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严格控制在16.48亿立方米以内,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87%。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严格控制在16.28亿立方米以内,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95%。

二、基本内容

(一)狠抓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湖北省水利厅确定我市2015年用水总量为15.71亿立方米,2020年为16.48亿立方米,2030年为16.28亿立方米。要采取制定水量分配方案,严格计划用水和取水许可,强化地下水超采区管理,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等措施,实施区域用水总量控制与管理,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1、加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管理

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尤其是我市工业用水总量。在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的基础上,要统筹考虑各县(市、区)的具体用水总量情况,完成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任务。选择目前开发利用程度较高或者用水矛盾比较突出的河流湖库,开展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工作,组织审批实施。

2、严格水资源论证

加快出台水资源论证工作管理办法,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对未进行或未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而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对近年来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涉水已建项目进行清理整顿,限期补做水资源论证。严格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引水式水电站、一次性循环用水火电站、地源热(水)泵取用水以及禁限采区和有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取用地下水的审批,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管理。

3、强化计划用水和取水许可的监管

加大取用水申报、下达、核查等环节的管理力度,推进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的落实,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适当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的使用与管理。要加强取用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县(市、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以及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4、加强地下水开采管理

严禁盲目取用地下水,必须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开发,既要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保证地下水的可持续利用。我市地热水资源丰富,秋冬季节地热水开采进入高峰期。要加强新增取用水项目限制,严格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促进地下水合理开采利用。

5、建立水资源统一调度和应急调度预案制度

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对全市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探索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优化配置的水资源网络,建成典型区域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提高水资源的整体调配能力,保障区域供水安全和提高防汛抗旱能力,保护水资源调度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从而提高各类水资源统一调度的科学性。加快编制典型区域水资源应急调度预案,实现应急调度中对各类水资源的统一规划、调度和配置。

(二)狠抓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1、建立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

根据湖北省水利厅确定的指标,2015年我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131立方米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1。将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提高用水效率。

2、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两部制水价、生产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高用水行业差别水价以及丰枯水价等水价改革。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灌区”、“节水型社区”等节水创建活动,对在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努力将节约用水的理念深入人心,形成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加快实现“两型社会”建设。

3、大力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鼓励和支持重点大中型企业加快节水技术改造,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努力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强化高耗水、高污染行业节水管理。围绕发展现代农业,摒弃粗放用水,大力发展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水平,减少用水浪费和损耗,全面提高农业节水水平。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失率,建立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制度和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推广使用高效实用的节水器具。城镇宾馆、饭店、游泳等公共场所逐步更换节水型用水器具,城镇节水器具普及率提高到80%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禁止其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引导居民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加快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发展以山丘区、城区为主的集雨工程建设,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回用比例。

(三)完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1、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体系

根据湖北省水利厅确定的指标,2015年我市水功能区达标率为82%,2020年为87%,2030年为95%。按照优先保障饮用水安全、优先控制出境水质及保护区和保留区水质不低于现状的基本要求,协调并确定各县(市、区)水功能区达标率控制指标。

2、注重饮用水水源保护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富水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行政执法,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快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大水土流失的治理力度,深入开展“三少”(每亩地少施一斤化肥,少撒一两农药,少用一方水)活动,防止大面积、过量使用化肥农药,防治面源污染。

3、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制定《咸宁市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严格入河流湖库排污口的审批、验收、登记、监管。重要排污口进行实时监控,将入河流湖库排污口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开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将限制排污总量作为各县(市、区)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强化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

4、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护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流湖库生态健康。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推进淦河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典型示范工程,开展湖泊水库环境调查,建立全市湖泊水库保护名录,建立重要湖泊水库健康评估体系。积极开展内源污染整治,建立健全区域水生态补水机制。

三、实施步骤

根据湖北省水利厅的总体要求,我市拟定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时间为2年:2013年底前至2015年10月。

(一)准备阶段(2014年1月前)

召开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动员大会,做好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方面的宣传工作。加快编制完成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经咸宁市人民政府批复后,报省水利厅备案,作为指导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

(二)实施阶段(2014年1月—2015年6月)

全面推进、完成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验收阶段(2015年7月至10月)

省水利厅、市人民政府联合组织验收。

四、保障机制

1、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要将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确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其辖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具体责任。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水资源管理责任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改、财政、国土、技术监督、环保、住建、法制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2、建立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

根据湖北省水利厅确定的我市“三条红线”指标,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逐步分解到各县(市、区),将“三条红线”指标管理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按百分制考核计分。建立水资源管理奖惩制度,将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被考核地区科学发展水平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业绩的重要内容,水资源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相关领导干部任用、提拔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3、严格水资源费管理使用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和关于“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水资源费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落实水资源费使用政策。所有返还水资源费,实行水资源项目返还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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