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3〕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

咸宁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鄂政办发〔2013〕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实行层级负责、逐级考核。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工作考核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负责组织实施,由综治、宣传、公安、发改委、监察、民政、财政、住建、商务、文化、卫生、安监、教育、工会、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消防工作考核组。考核联络、工作协调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考核工作分为必查、抽查、自查3种形式。

必查由考核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实地考核,抽查由考核组随机抽取不少于5个职能部门和3个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考核,未被列为抽查对象的由职能部门组织自查。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个部分。

(一)消防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经费保障和责任追究;

(二)火灾预防。包括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火灾高危单位监管、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三)消防安全基础。包括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和灭火应急救援。

第八条市级考核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1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上报考核结果。

县级考核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12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上报考核结果。

第九条消防工作考核的组织程序:

(一)准备。考核组结合消防工作意见和当年消防工作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确定抽查对象,于11月份公布。

(二)实施。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实地核查、暗访调查等方式,对照考核实施细则对必查、抽查对象进行量化评分;自查对象对照考核实施细则组织自查,并于12月底前将相关资料和自查结果书面报送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时,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被考核对象的下属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

(三)评定。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通报。考核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应向下属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消防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一)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即: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50人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二)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第三章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经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同级干部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作为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行政监察内容。

第十二条考核得分作为一项内容,按比例计入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结果为优秀的,作为本年度消防工作先进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县(市、区)政府被评为优秀的,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整改完成后,应向上级政府申报复核。

第十四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凡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除当年消防工作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以外,还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的消防工作考核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2、市直部门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附件1:

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消防安全责任

(40分)

政府领导责任

16分

县(市、区)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分年度制订工作计划。(3分)

县(市、区)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明确政府和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协调机制健全,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分)

县(市、区)政府每季度督导检查消防工作,重要时段及重大节日期间应当有针对性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挂牌整治工作,每年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2分)

县(市、区)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2分)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2分)

全面完成县(市、区)、重点镇、中心镇消防规划编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旅游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2分)

建立消防联合执法机制,规范政府部门消防工作监管的内容和程序,加强火灾隐患举报查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的工作力度,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2分)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1分)

部门监管责任

10分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制度,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劳动密集、易燃易爆等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管理。(4分)

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2分)

单位主体责任

5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1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1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建立落实“三项备案报告”制度。(2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1分)

经费保障

5分

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预发〔2012〕77号),保障消防工作正常需要。将本级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地方消防经费使用管理严格规范,无违规违纪现象。(4分)

财政部门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1分)

责任追究

4分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4分)

火灾预防(30分)

消防安全

源头管控

7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承接工程信息在诚信平台上公开。(2分)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3分)

建立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消防不良行为公告制度。(1分)

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火灾隐患

排查整治

7分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分)

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明确行业督改责任、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分)

地方各级政府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3分)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火灾隐患。(1分)

火灾高危

单位监管

3分

落实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严格消防安全标准,落实监管措施。(1分)

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2分)

建筑工地和

建筑材料

消防管理

3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分)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1分)

消防宣传

教育培训

10分

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计划。(2分)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分)

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1分)

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2分)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消防安全基础

(30分)

消防法律

法规体系

4分

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的政府规定。(2分)

县(市、区)级政府力争出台高于国家标准的政府规定。(2分)

消防科研

和信息化

5分

县(市、区)级政府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2分)

按规划完成信息化建设任务,推广应用信息化系统。(3分)

公共消防

设施

6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2分)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4分)

多种形式

消防队伍

5分

贯彻落实《湖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1分)

根据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和《湖北省消防条例》,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按标准配备执勤人员和装备。(3分)

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1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4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严格。(2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2分)

灭火应急

救援

6分

各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队执勤人员不少于45人(含合同制消防员),装备配备全部达到公安部《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1分)

县(市、区)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社会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联合演练。(2分)

公安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全部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1分)

各县(市、区)级应急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班建设达标。(2分)

备注

1、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5分。

2、发生重大及以上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附件2:

市直部门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共同部分

消防安全责任

20分

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年度综合工作内容,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与其他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5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做好消防工作。(5分)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与直属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每半年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情况至少开展1次专项督察,落实年度考核工作,严格奖惩。(6分)

每半年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重要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4分)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15分

按照市政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6分)

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分管领域的社会单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1次以上检测,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3分)

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分管领域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推进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3分)

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分管领域的社会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和资金,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单位消防安全。(3分)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5分

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和行业、系统内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5分)

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分管领域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值班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接受消防业务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5分)

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分管领域的社会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5分)

专项部分

专项部分

专项部分

专项部分

专项部分

专项部分

50分

50分

50分

50分

50分

50分

市委

宣传部

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纳入社会宣传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20分)

督促各类新闻媒体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纳入重要宣传内容。(15分)

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报道灭火救援等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15分)

市总工会

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30分)

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消防安全权力,履行有关义务。(20分)

共青

团市委

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大、中、小学校学生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工作。(25分)

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纳入学生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服务活动。(25分)

市妇女

联合会

将消防安全纳入妇女儿童权益基本内容。联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好警嫂”等评选活动(25分)

做好全市妇女儿童等人群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25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规划,按规定纳入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20分)

将消防规划、设计等纳入国家及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内容。(20分)

协同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全市大型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工作。(10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将消防安全纳入工业经济、县域经济、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经济运行工作的重要内容。(30分)

督促机械、汽车、石化、信息、轻工、纺织、冶金、建材、磷化、盐业、食品、医药、煤炭、包装等工业行业管理和医药储备管理,指导相关行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20分)

市教育局

按照《湖北省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规程》,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学校安全教育教学内容。推广使用《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教育读本》。(20分)

督促、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10分)

督促、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10分)

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教育活动。(10分)

市科技局

将消防安全科学技术知识普及纳入全市科普工作规划和全市科技周活动内容,并组织实施。(15分)

普及消防知识,在全市推广应用消防安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15分)

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动消防安全生产科技进步。(20分)

市公安局(含市消防支队)

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每年组织开展1-2项消防安全重点整治。(10分)

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年度考评内容。(10分)

加大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10分)

会同工商和质监部门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打击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10分)

指导多种形式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训练。(5分)

做好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5分)

市监察局

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督。(30分)

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20分)

市民政局

严格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批准开办。(20分)

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日常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其考核评比内容。(10分)

将消防工作纳入村(居)委会建设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城乡社区、农村开展消防工作。(10分)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鄂综治委[2012]27号),按工作职责推动街道乡镇和基层社区、村庄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10分)

市司法局

指导、督促本系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监管。(20分)

将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知识列入法制教育和普法内容。(15分)

依法对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对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相关法律援助。(15分)

市财政局

贯彻落实《湖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预发[2012]77号),进一步加大对消防经费的投入,将市级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市级消防工作需要。(30分)

加强对市级消防经费的预算管理,按进度及时拨付相关项目经费,加强对地方消防经费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20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将消防知识、消防基本技能列入各级各类劳动用工培训内容,指导、监督有关职业培训机构认真开展培训。(20分)

指导、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10分)

将消防知识和消防基本技能纳入对从事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职业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范围,并认真组织实施。(10分)

严格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10分)

市国土

资源局

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城乡消防规划。(25分)

依法保障公安消防队灭火及应急救援建设用地。(25分)

市环境

保护局

协调做好因火灾等突出事件引发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置。(20分)

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全市应急救援保障工作。(30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推动消防技术人员进入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督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快编制、及时修订消防专业规划,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同步制定、修改、发布、实施。(10分)

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建立并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10分)

适时组织开展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排查整治,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管,建立并落实联合执法制度。(10分)

指导和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许可。(10分)

指导、协调全市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消防基础设施完好有效。(10分)

市交通

运输局

督促指导全市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和交通建设施工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工作。(10分)

对所管辖的营运船舶、浮动设施的防火结构、消防设施以及消防用品等实施法定检验;在所管辖的通航水域中,依法对营运船舶、浮动设施实施消防安全检查。(10分)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10分)

参与大型灭火救灾演练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10分)

市水务局

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水利行业消防安全监管。(20分)

对全市水利建设工程和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进行监管。(15分)

对全市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运行消防安全进行监管。(15分)

市农业局

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督促指导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的农村防火工作。(15分)

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内容,培养农村消防安全明白人。(20分)

结合农业生产,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5分)

市林业局

负责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等消防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30分)

负责森林火灾预防、防火宣传。(20分)

市商务局

指导、督促贸易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0分)

负责直属单位及以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会和招商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安全。(20分)

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将消防安全作为文化经营场所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严格公共娱乐场所行政许可。(10分)

组织开展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10分)

建立落实联合执法制度,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联合查处。(10分)

对公安消防部门函告的具有火灾隐患的公共娱乐场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文化行政许可。(10分)

督促、指导全市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综合性运动会及群众性体育活动做好消防安全保卫工作。(10分)

市卫生局

严格医疗卫生机构审批,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批准开办。(30分)

督促和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范畴。(20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在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时将消防安全状况作为重要依据。(20分)

加强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行为。(10分)

指导各级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公安消防部门通报的不合格或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单位或场所。(10分)

建立落实联合执法和信息互通制度,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联合查处。(10分)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指导、督促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履行消防职责。(20分)

指导、协调广电系统新闻媒体和广播影视制作、播出机构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宣传消防知识。(20分)

做好全市消防知识普及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0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指导各级质监部门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20分)

建立落实联合执法和信息互通制度,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联合查处。(20分)

配合市公安消防部门制定出台我市地方消防安全管理、技术标准,规范全市消防管理及相关技术要求。(10分)

市旅游局

将消防安全许可纳入全市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复核和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复核范畴。(20分)

督促、指导A级旅游景区(点)、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游船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20分)

将消防知识纳入导游、领队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10分)

市粮食局

将消防安全设施纳入粮食流通仓储设施和粮食产业园区规划同步建设。(30分)

指导、督促粮食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0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销售、使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单位场所不予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30分)

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行业火灾隐患整治。(20分)

市人防

办公室

将消防安全纳入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5分)

组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消防安全监管。(25分)

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队处置地震等灾害事故。(20分)

做好地震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保障工作。(30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指导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30分)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20分)

电信咸宁分公司

指导、督促本系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监管。(20分)

组织做好全市灭火及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通信保障工作。(20分)

重要时段及重大节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发送提示短信(10分)

联通咸宁分公司

指导、督促本系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监管。(20分)

组织做好全市灭火及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通信保障工作。(20分)

重要时段及重大节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发送提示短信(10分)

移动咸宁分公司

指导、督促本系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监管。(20分)

组织做好全市灭火及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通信保障工作。(20分)

重要时段及重大节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发送提示短信(10分)

市供电公司

对所属范围内的发电、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管理。(20分)

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灭火及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20分)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电气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0分)

市气象局

及时发布森林火灾危险等级和重大气象(候)灾害预警预报,指导做好火灾及灾害的防范工作。(20分)

督促检查防雷装置和避雷设施建设,协助参加雷击火灾事故的调查。(30分)

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分行

对银行系统企业消防工作进行监管。(25分)

探索建立企业信贷与消防安全状况挂钩机制。(25分)

咸宁市

银监分局

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防范火灾事故发生。(30分)

对公安消防部门通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仍未整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采取取消行政许可等措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安全。(20分)

咸宁市保险行业协会

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险和火灾财产险产品。(20分)

指导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对单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根据承保条件和风险评估状况拟定费率水平;在承保后,对承保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10分)

指导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查勘定损工作,提高理赔速度,以减少损失,帮助承保单位尽快恢复生产。(10分)

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防范火灾事故发生。(10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

探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公共服务领域建立保险产品。(30分)

建立消防安全状况与险种费率挂钩的机制。(20分)

中石化咸宁分公司

对所属加油站及相关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20分)

加强对石油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0分)

做好灭火救援油料保障工作(10分)

中石油咸宁分公司

对所属加油站及相关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20分)

加强对石油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0分)

做好灭火救援油料保障工作(10分)

备注

1.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分管领域社会单位每发生一起亡3至4人火灾责任事故扣10分。

2.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分管领域社会单位每发生一起亡5至9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

3.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分管领域社会单位发生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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