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咸政办发〔 2011 〕 15 号
颁布日期:2011-03-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切实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的良好局面,现结合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积极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同时也要看到,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的有效机制尚未形成。特别是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旅游业的兴盛,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日益增多,加上各民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对我市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殊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切实抓好落实,依法保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要加强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各民族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良好环境。

二、主动服务,切实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解决实际困难

(一)成立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成立由市民宗局、住建委、公安局、工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交通局、旅游局、司法局、信访局、民政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辖区内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协调解决本辖区内服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二)主动开展各项服务。积极创造条件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提供有效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解决好子女上学、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户口登记、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并将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及时纳入救济和帮扶范围。市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流动经商以及务工的少数民族人员要提供方便,落实优惠政策,给予优惠照顾,同时引导他们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的环境;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要统筹建立面向少数民族群众的职业培训制度,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积极提供就业信息、组织职业培训;市卫生部门要做好申领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服务工作;市交通、旅游等部门要在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公共场所做好服务和接待工作,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提供方便和照顾,杜绝任何民族歧视;市司法行政部门要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相关援助工作;市信访部门要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上访接待和协调工作;市教育部门要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子女入学等相关服务工作;市民宗部门要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认真履行职能,组织开展对执行民族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全面启动城市清真饮食网点建设,其中温泉和咸安城区要在一年内建成至少一个上规模的清真“三食”网点,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在三年内逐步完善清真饮食网点建设。

(三)积极开展联系交友活动。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数量相对较少,他们与本地群众缺少沟通和信任,自我封闭,但相互之间联系广泛。各基层社区要建立联系人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地关心、服务这部分群体,要给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发放便民联系卡,积极开展走访慰问、联系交友等活动,畅通其寻求帮助和沟通的渠道,增进彼此信任和了解。

三、依法管理,形成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合力

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妥善处置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各类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

市民宗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加强与少数民族人员流出地政府的联系,健全信息通报、协调联络、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法制教育和政策宣传,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增强其自我约束和管理能力;加强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沟通联系和经商创业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建立一支外来少数民族人员召集人、志愿者、信息员队伍,选择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于民族工作的外来少数民族人员作为召集人、志愿者、信息员,定期与他们进行沟通和协商,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和诉求,做到相互配合,共同协作。公安部门要依法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基本信息登记、身份证件的发放、相关证件的办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工作,积极防范和处置各类矛盾纠纷及突发性事件。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和怂恿组织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打击;对被迫从事犯罪活动且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要加强教育、从宽处理。工商、城管等部门要保护合法、引导守法、制止违法,对占道经营、乱设摊点等行为要坚持依法管理和文明执法。各县(市、区)政府、社区要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管理纳入工作范围,健全外来少数民族人口台账,对少数民族人员全面排查登记,一户(一人)一表,登记造册,形成管理档案。

四、维护稳定,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矛盾纠纷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处理涉及他们的问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慎重对待、妥善处理,严防矛盾扩大和酿成群体性事件。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完善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原则、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应急程序和保障机制。要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为主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切实处理好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矛盾纠纷。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区要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民宗局。发生涉及民族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妥善地开展处置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引导和善后工作,努力消除不安定因素和负面影响。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意防止把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笼统归结为民族问题。切实加强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情报信息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发生涉疆涉藏案(事)件,在报告同级党委、政府的同时要报告上级民宗部门和维稳办,通报相关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以便迅速从源头上来处理事情。要高度关注涉疆涉藏敏感、热点、突发问题,进一步深化情报信息的分析和研判,及时发现和报送深层次、预警性、行动性情报信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区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人要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落实。对于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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