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襄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6〕91号)即行废止。

2014年10月11日襄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襄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水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事件、固体废弃物污染事件、噪声污染事件、辐射污染事件等)及其衍生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加强部门协作,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成立襄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市政府新闻办、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旅游局、襄阳军分区、武警襄阳市支队、武汉铁路局襄阳车站、省无委办襄阳管理处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统一指挥、协调、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向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定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及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变化,牵头修订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市政府予以发布;承担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咨询机构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库,由环保、卫计、安监、消防、农业、水利等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应急专家组,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直接或潜在影响进行评估,为科学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2.4救援队伍

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进展,随时调度各相关救援队伍投入救援。

3预防及预警

3.1信息监测

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域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域外有可能对本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收集与传报。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1)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辐射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会同水利(水务)、气象等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2)交通部门负责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污染事件(包括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以及汉江溢油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畜禽动物病毒泄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4)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卫计部门负责生物防护实验室泄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6)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储运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7)铁路部门负责铁路运输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2预警措施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得到可能发生污染事件的报告后,立即向指挥部报告并向应急成员单位发出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性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当可能发生重大环境事件时,市政府按照事件可能造成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发布橙色预警。当可能发生特大环境事件时,市政府按照事件可能造成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红色预警;

(3)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类别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性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4应急处置

4.1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级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事件调查、确认和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级政府首先进行应急响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重点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同时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如果确认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在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立即报告省政府,按照省政府要求开展应急响应。

4.2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责任人或知情人应立即向县(市)区环保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在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报告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时报告市环保局。

事发地政府和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1小时内必须上报市政府。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书面或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现场处置

根据现场情况和实际需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若干个现场工作组,明确牵头和参与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环境监测组。由环保、水利、气象、国土、供水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提供处置决策依据。

(2)抢险救援组。由环境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公安、消防、卫计、通信、供水、交通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组织搜救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污染威胁的人员;消除、控制、切断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泄漏扩散;封闭、隔离、冷却、清洗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环境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调度现场应急物资和设备,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3)交通运输保障组。由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牵头,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疏散人员和可移动保护目标的转移、运送。

(4)医疗救治组。由卫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5)应急保障组。由环保、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物资的储备、供应、调运及抢险人员的生活保障。

(6)社会治安组: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现场安全警戒,落实强制隔离措施,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7)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负责接待伤亡人员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8)综合信息组:由环保、新闻部门牵头,负责起草有关文件材料,收集应急信息和资料,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4.4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襄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5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4.6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的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启动预案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机构应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根据现场专家组的科学结论及相应专业监测意见,组织事件应急处理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消除事件污染隐患。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相应技术支撑部门的科学依据,对事故中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依据行政调解程序进行。

根据事故认定结论,下达行政处理意见,并对事故进行通报。

5.2总结评估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会同省环保厅组织实施应急过程评价。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应急过程评价,拟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15天内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评价,评价报告于应急终止15天内抄报市环保局。

(3)实施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公众的反应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参加应急处置的部门负责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应急工作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

6.2现场应急装备保障

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3通信保障

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证联络畅通。

6.4应急队伍保障

市环保局要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能的预备应急力量;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市环保局应协调中央、省属大中型化工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5应急物资保障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各应急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督促各存在环境风险源的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及更新工作。

6.6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和处置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环境应急专业技术队伍。

6.7治安、交通管制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交通畅通;必要时,可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和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8基本生活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事件影响地区人员应急避难所需的场所,保障转移群众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7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加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各级政府应结合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的典型经验、教训总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综合应急演练,吸引公众参与,通过体验性、感知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应急预案演练周”和“防灾减灾日”等契机,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论坛等形式和宣传栏、板报等阵地,开展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环境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市环保局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不低于每年一次)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以练代训,以战促训,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产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襄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联系方式

3、襄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

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和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附件2襄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及联系方式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单位

市环保局3222578

市公安局3382000

市安监局3442110

市民政局3629804

市经信委3240227

市交通运输局3465710

市建委3222589

市农委3513793

市卫计委3511459

市政府新闻办3575259

市城管局3222583

市水利局3692046

市林业局3489371

市气象局3512429

市财政局3535313

市公安消防支队3474908

市旅游局3600653

襄阳军分区3632000

武警襄阳市支队3505567

武汉铁路局襄阳车站3021182

省无委办襄阳管理处3628179附件3襄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参与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置。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泄漏等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组织环境污染区撤离疏散群众的临时生活安置,以及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通信、电力保障和紧急物资调度协调工作;负责核利用应急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突发性环境事件交通运输保障等工作;参与因水路、公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建委:负责因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参与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委:负责全市畜禽流行病毒暴发事件处置,做好感染暴发区域水体保护;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土壤及农作物污染调查处置。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计救援工作;参与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置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市城管局:负责市区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安全处置,参与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配合拟定重点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重点流域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对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特种保护工作;拟定全市森林、湿地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全市森林、湿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经费。

市旅游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襄阳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处置。

武警襄阳市支队:负责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按照环境应急专家组意见对火灾事故、危化品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武汉铁路局襄阳车站:负责襄阳辖区铁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调运保障工作。

省无委办襄阳管理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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