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市场监管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市场监管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推行市场监管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9月28日

关于推行市场监管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改革,强化市场主体“宽进”后的“严管”工作,构建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襄政发〔2014〕18号),决定在全市推行市场监管清单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改革后,通过推行襄阳市市场监管清单管理制度,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模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二)依法监管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创新推进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在确保监管行为合法、规范、有效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三)权责明确与协同监管相结合。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机制,将“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厘清部门职责,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加强监管信息交换共享,发挥部门监管合力,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四)行政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扩大咨询投诉渠道,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三、监管职责分工

(五)不涉及审批的一般经营事项,由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日常监管;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事项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负责监管。

(六)经营事项涉及审批的,原则上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由审批部门依法负责监管,登记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审批部门与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部门不对应的,以“三定”方案确定的监管职责分工为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七)经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依照行业监管分工原则,由该经营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其他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八)同一市场主体从事两个以上经营事项,涉及不同行业主管部门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按照执法资源配置的不同,由已经建立相应行业专门执法队伍的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其他许可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在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的,且法律、法规等没有明确规定监管部门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则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县(市)区政府相对应的职能部门为监管部门。

法律、法规等规定审批事项的监管权在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则相对应的市政府职能部门对审批事项依法无监管权,但应及时告知市场主体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报请上级部门跟进监管。

(十)监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及时更新。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事项(对象)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跟进监管。对未列入本清单的监管事项(对象),由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因政府部门机构改革、职能转变而引起监管职能变化,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依法履行相关监管职责。

四、监管措施

(十一)加强行政审批和监管信息公示。整合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依法将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备案信息、年报信息、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违法违规记录等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

(十二)畅通行政投诉渠道。发挥各部门的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监督网络的作用,方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规范投诉处理机制,落实投诉处理部门,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充分发挥企业、社会公众的市场监管作用,鼓励和支持公众监督。

(十三)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整合各职能部门监管信息,梳理监管事项,建立全市通用综合监管系统平台,把有关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许可审批信息、违法违规记录、年度报告、检查监管等信息均纳入综合监管系统,完善市场主体监管档案,实现监管和执法办案的全程信息化、标准化。

(十四)完善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各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线索共享,实行“一家发现、抄告相关、协同监管”,发挥部门监管合力,提高协同监管执法能力,形成监管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间办理案件的联动机制,加大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经营者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其他监管部门需要据此实施有关监管措施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十五)建立分类监管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和经营事项对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划分为不同类别,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管措施,将监管重心放到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群众反映强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上,力争在有限的执法资源配置下实现最优监管效能。

(十六)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各部门要探索建立与市场监管需求相适应、公平规范的执法监管机制,推动监管向长效化、规范化转变;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相结合的新型执法体制,推动监管方式向规范为主、事前防范转变;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抽查制度。对不符合许可审批条件的经营主体,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照,形成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

(十七)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收集、披露和运用制度,推进跨部门、多领域的信用信息综合管理运用。切实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建立涉及税务、银行、保险、进出口贸易、出入境、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的约束制度,在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进行限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

(十八)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加快培育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引导行业协会规范发展。通过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探索实行辅助监管服务社会化;推动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强化对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监督。

(十九)严格违法经营行为的责任处罚制度。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加大对企业经营许可审批事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采取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提高无证经营行为的违法成本,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威慑机制。

(二十)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尊重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意思自治,对市场主体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建立以司法救济为主的民事争议解决机制,通过让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实现主体自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相关部门配合司法机关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犯罪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襄阳市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市场监管清单的制定,指导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市场监管,研究解决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与问题。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二十二)加强信息共享。加大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基础数据和监管信息的实时互联共享。将市场监管信息数据的录入情况作为督查考核指标,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登记、审批、监管、执法和服务等信息数据录入信息化平台,通过数据对接等技术手段对上传的信息动态管理和更新,全面提升数据信息在监管工作中的应用水平。

六、加强督查考核

(二十三)建立市场监管清单的监管督查考核制度,把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列入市属相关职能部门及县(市)区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进行督察考核,严格落实责任,防止监管缺位,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七、加强宣传引导

(二十四)各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各种渠道宣传对市场主体监管工作,充分发动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监管,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氛围,确保市场监管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编制县级政府部门市场监管清单,在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市直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部门落实市场监管清单制度的具体办法,明确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和监管责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等执法监管信息,变运动式监管为日常监管。落实市场监管清单制度的具体办法要在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本市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襄阳市市级政府部门市场监管清单

襄阳市市级政府部门市场监管清单

说明

1、本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排序,“综合类”事项是指跨若干行业或不涉及行业准入,无法准确归并为某一具体行业的事项。

2、“监管事项(对象)”是指涉及市场准入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事项(对象),包括各类生产经营事项、市场主体和具体行业。

3、“监管法律依据”只列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不列出具体条文。

4、“监管部门”是指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的牵头部门或主要执法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5、“备注”主要列出了需要审批类事项的审批主体,其中“分级审批,属地监管”是指市级以上部门都可以依职权审批,但日常监管在市级的事项;“属地监管”是指审批主体和监管主体都在市级,以及不涉及市场准入但日常监管在市级的事项;“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是指审批主体在省级(以上)部门,日常监管在市级的事项。

6、本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修订发布。对未列入本清单的其他监管事项(对象),由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国民

经济

序号

监管事项(对象)

监管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

备注

综合类

1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市国资委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2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市商务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外资独资企业

《外资企业法》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法》

市安监局

属地监管

4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

市安监局

属地监管

5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相关行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考核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市安监局

属地监管

6

公共场所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市卫计委

属地监管

7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消防法》

市公安消防支队

属地监管

国民

经济

序号

监管事项(对象)

监管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

备注

综合类

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市环保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9

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的企事业单位排污及排污费征收

《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市环保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农、林、牧、渔业

10

种子生产、经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种子法》

市林业局

属地监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

《种子法》

市农委

11

种畜禽生产经营

《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

市农委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2

野生动物、植物或其产品经营、运输、出售、收购、进出口、驯养、繁殖、猎捕

《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市林业局

属地监管

13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动物防疫法》

市农委

属地监管

14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

《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市农委

属地监管

15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市农委

属地监管

16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市水利局

属地监管

17

渔业捕捞

《渔业法》

市水利局

属地监管

18

棉花加工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改委

省级审批,工商、质监等部门依职权监管

采矿业

19

煤矿、非煤矿山企业

采矿许可监管

《矿产资源法》

市国土资源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市安监局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20

生猪屠宰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市农委

管理体制调整,属地监管

2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市农委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22

兽药生产、经营

《兽药管理条例》

市农委

属地监管

23

农业机械维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市农委

属地监管

国民

经济

序号

监管事项(对象)

监管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

备注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24

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

《食品安全法》

市食药监局

管理体制调整,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安全法》

市食药监局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

《食品安全法》

市质监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襄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25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市食药监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26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市食药监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27

互联网药品交易

《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市食药监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28

化妆品生产、经营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市食药监局

管理体制调整,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29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市卫计委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30

消毒服务机构及消毒产品生产(消毒剂、非医疗用途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消毒服务机构

《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

市卫计委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31

民用爆炸物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市经信委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32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则》(工信部公告工产业〔2009〕第45号)

市经信委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33

烟草制品及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烟叶收购

《烟草专卖法》

市烟草专卖局

属地监管

34

经营出境竹、木、草制品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襄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35

食盐生产、加工、批发、运输、零售

《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

市盐务局

属地监管

36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市商务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37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直销管理条例》

市商务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国民

经济

序号

监管事项(对象)

监管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

备注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38

拍卖企业

《拍卖法》

市商务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39

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

成品油经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市商务局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市安监局

属地监管

40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市安监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4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市安监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42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市安监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43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特种设备安全法》

市质监局

属地监管

44

计量器具制造、维修

《计量法》

市质监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45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法》

市质监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46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生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市质监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47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日常管理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

属地监管

48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49

枪支管理

《枪支管理法》

市公安局

属地监管

50

粮食收购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市工商局

粮食部门审批,工商等部门属地监管

51

文物拍卖经营

《文物保护法》

市文新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52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市文新局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53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及其生产设备、专用技术的进出口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市经信委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54

农药经营

农药生产

《农药管理条例》

市质监局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农药登记、经营、使用

《农药管理条例》

市农委

属地监管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市安监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55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市环保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医疗使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市卫计委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国民

经济

序号

监管事项(对象)

监管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

备注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6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管

《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市卫计委

属地监管

57

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

《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市经信委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58

发电、输电、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

59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60

电力系统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和事故紧急限电序位表核准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实施办法》

市经信委

属地监管

6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市建委

属地监管

62

燃气经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市建委

属地监管

63

城市供水企业

《城市供水条例》

市建委

属地监管

建筑业

64

建筑施工

《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市建委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6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市建委

属地监管

66

勘察设计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市建委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67

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市公安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8

道路运输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属地监管

69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属地监管

70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港航(海事)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71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港航(海事)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国民

经济

序号

监管事项(对象)

监管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

备注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2

港口经营和港口岸线使用

《港口法》

市港航(海事)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73

快递业务

《邮政法》、《湖北省邮政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邮政管理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74

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

《邮政法》、《湖北省邮政条例》

市邮政管理局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住宿和餐饮业

75

旅馆业

卫生监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市卫计委

属地监管

治安监管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属地监管

76

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法》

市食药监局

属地监管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7

基础、增值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市经信委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78

外商投资电信业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市经信委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79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市经信委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80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市文新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81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市文新局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金融业

82

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

襄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83

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行及代表处

《中国人民银行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

84

典当业

准入、经营、管理

《典当管理办法》

市商务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治安

《典当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属地监管

85

小额贷款公司

准入事项

《公司法》、《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鄂金办发〔2009〕18号)

市金融办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日常监管

市工商局

属地监管

账户、利率等

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

属地监管

融资等

襄阳银监分局

属地监管

国民

经济

序号

监管事项(对象)

监管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

备注

金融业

86

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市经信委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87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襄阳银监分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房地

产业

88

房地产开发经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市房管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89

房地产中介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市房管局

分级监管,属地监管

房地产估价机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90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市房管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1

旅行社及国内、出入境旅游经营

《旅行社条例》

市旅游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92

外商投资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市旅游局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93

会计事务所及其分所(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94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属地监管

95

药品广告

《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市工商局

省级(食药监)审批,属地监管

96

医疗广告

《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市工商局

省级(卫计委)审批,属地监管

97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广告法》、《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市工商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98

广播、电视台、报纸、期刊经营广告业务

《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市工商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99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100

户外广告设置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城管局

属地监管

国民

经济

序号

监管事项(对象)

监管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

备注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1

质量认证机构

《认证认可条例》

市质监局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102

电子认证服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市经信委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103

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流动管理办法》

市商务局

省级备案,属地监管

104

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市公安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05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市邮政管理局

属地监管

106

人力资源服务

《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市人社局

属地监管

107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市人社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08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市教育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09

征信业

《征信业管理条例》

人民银行襄阳中心支行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10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对外贸易法》

市商务局

属地监管

111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劳动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市商务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12

企业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市商务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13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劳动法》

市人社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14

价格评估机构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市物价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15

城市园林绿化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市城管局

属地监管

116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市商务局

属地监管

117

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医疗废物

疾病防治

《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市卫计委

属地监管

环境污染防治

市环保局

国民

经济

序号

监管事项(对象)

监管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

备注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18

报废汽车回收和拆解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市商务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19

进口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12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市环保局

属地监管

121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储、运输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市城管局

属地监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22

殡葬服务

《殡葬管理条例》

市民政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23

医疗美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市卫计委

属地监管

124

汽车维修业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25

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市民政局

属地监管

126

电子电器产品维修

《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

市经信委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教育

127

保安培训机构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28

民办文化教育学校

《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市教育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29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市人社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30

教育网站、网校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市教育局

属地监管

卫生和社会

工作

131

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市卫计委

属地监管

13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市卫计委

属地监管

13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母婴保健法》

市卫计委

属地监管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4

报刊记者站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市文新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35

出版业

《出版管理条例》

市文新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36

互联网出版机构

《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市文新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国民

经济

序号

监管事项(对象)

监管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

备注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7

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复制、发行

《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市文新局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138

可刻录光盘生产

《出版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

市文新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39

印刷业

《印刷业管理条例》

市文新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40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市文新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41

电影业

境内电影制片公司

《电影管理条例》

市文新局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电影发行

市文新局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境内电影放映

市文新局

属地监管

14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市文新局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143

电视剧制作

市文新局

国家局审批,属地监管

144

文物经营、复制

《文物保护法》

市文新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45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制作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市文新局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146

乡镇广播电视站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市文新局

属地监管

147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市文新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48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

《全民健身条例》

市体育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49

娱乐场所

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市文新局

属地监管

卫生监管

市卫计委

消防安全

市公安消防支队

治安管理

市公安局

环境监管

市环保局

150

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市文新局

属地监管

演出经纪机构

经营单位

个体演员及个体演出经纪人

国民

经济

序号

监管事项(对象)

监管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

备注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1

营业性射击场

《枪支管理法》

市公安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52

制造、销售弩及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击项目

《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号)

市公安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53

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

互联网上网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市文新局

属地监管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网吧)消防安全和信息网络安全

市公安局

属地监管

科学

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4

计量检测检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产品质量检验等质检技术服务

《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市质监局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155

测绘服务

《测绘法》

市规划局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156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及防雷装置检测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市气象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5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市国土资源局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158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59

矿产勘查

《矿产资源法》

160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161

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市建委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6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市水利局

属地监管

163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水法》

市水利局

属地监管

16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水法》

市水利局

属地监管

165

水土保持监测

《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市水利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66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市水利局

分级审批,属地管理

167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市建委

属地监管

国民

经济

序号

监管事项(对象)

监管法律依据

监管部门

备注

科学

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8

工程造价咨询

《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市建委

省级以上审批,属地监管

169

工程招标代理

《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市建委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70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市建委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71

施工图审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市建委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72

城乡规划编制

《城乡规划法》

市规划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73

药物临床试验

《药品管理法》

市食药监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174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襄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属地监管

175

动物诊疗

《动物防疫法》

市农委

属地监管

176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生产装配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市民政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77

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条例》

市科技局

国家级审批,属地监管

178

因私出入境中介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79

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市安监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80

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机构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市安监局

省级审批,属地监管

18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市安监局

分级审批,属地监管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9日印发

延伸阅读

遵义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办法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邯郸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