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国开行贷款资金进行棚户区改造有关要求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襄政办发〔2015〕25号
颁布日期:2015-06-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襄政办发〔2015〕25号

关于使用国开行贷款资金进行棚户区改造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用好国开行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依规拟定使用国开行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具体组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的程序,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前期调查登记结果(包括房屋和人口登记、未登记建筑和改变用途房屋的认定和处理结果等),拟定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方案中补助和奖励办法应和市、区现行政策相衔接。相关评估工作应符合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

二、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对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查,并下达批复。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应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各地应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并重新报审。未经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和批复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律不得公布实施。

三、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依照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信用”的原则,组织安置房源的采购和分配。要及时将安置房源采购方案等相关信息提供给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并与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做好购买资金使用程序的衔接。此前安置房采购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国开行贷款使用要求及借贷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支付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款。审计部门应按照《征收条例》等规定,及时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市财政、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贷款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挤占、挪用。

五、使用国开行贷款资金进行的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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