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15〕48号
颁布日期:2015-10-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5〕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宜昌市市级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宜昌市市级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对外借款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对外借款,是指市财政局向本级预算单位及纳入年度预算项目的借出款和垫付款。市级财政不得对非本级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局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动支预备费或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对外借款。部门、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所需经费,应申请安排预算解决,不得以借款等形式规避预算约束,占用财政资金,影响财政正常运行。

第四条预算单位因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可以申请借款。

第五条财政对外借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借款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说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市财政局应当详细核查财政对外借款的借款对象和借款用途等内容,对不符合借款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对符合规定且确需借款的,市财政局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市财政局不得对外借款。

第九条财政对外借款实行合同管理。市财政局应当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回收保证、违约责任等事项,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借款单位应当加强借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严格按照借款合同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外借款的日常管理。规范内部审核程序和完善内部职责分工,落实借款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加强对借款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加强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借款用途发生改变等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收回借款。市审计局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回收保证和责任追究机制。市财政局建立到期借款预警机制,督促借款单位按时还款。建立财政对外借款终身负责制,违规对外借款造成出借财政资金损失的,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借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套取财政资金以及到期不偿还又不申请延期还款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建立借款报备制度,定期向市政府和省财政厅报告财政对外借款总体情况。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细化相关内容和程序。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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