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史志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史志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3-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史志工作的意见
湘教发[2010]9号
各市州教育局、普通高等学校,厅委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史志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教育史志工作的重要意义。编修教育史志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一项关系到教育自身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教育史志编修工作,可以全面、深入、系统地总结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历史经验,探究教育改革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为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决策提供依据,为广大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提供服务。各地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教育史志在建设教育强省中“存史、资治、教化”的独特作用,把修教育史志作为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抓紧抓好,迸一步统一思想,创新机制,着力提高教育
史志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教育史志工作的领导。省教育厅成立“湖南省教育史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湖南省教育厅史志办公室”,负责对全省教育史志工作的统筹规划与宏观指导。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地本单位教育史志工作的领导,及时调整和充实教育史志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教育史志工作,建立和完善教育史志工作领导机制;要把教育史志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制定本地本单位的教育史志工作中长期计划和工作方案;要加强对教育史志工作的督促与检查,积极支持教育史志机构开展工作,及时组织与督促有关人员如期完成各项教育史志工作任务。
三、进一步改善教育史志工作条件。各地各单位要建立专兼职结合的教育史志工作队伍,明确教育史志工作人员职责;要按照本地本单位的教育史志工作任务要求,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添置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改善教育史志工作条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进一步完善教育史志工作制度。《中国教育年鉴》湖南部分、《湖南年鉴》教育部分、《湖南教育年鉴》、《湖南省志•教育志》、《湖南教育史》等各种教育史志的编纂与续修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地方教育史志资料年报制度,切实加强教育史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信息,认真核对相关数据,确保史料质量与参考价值;要建立完善教育大事记制度,做好教育重大事件的报送工作,按规定在每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整理记录上月发生的重大事件,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后存档,确保教育史志和学校史志的客观性、真实性,有效促进地方教育史志和学校史志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要围绕教育史志工作任务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五、高度重视教育史志成果的管理、开发和利用。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育史志工作作为整个教育工作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的教育功能,将教育史志书籍列入图书配备的重要书目,发挥它们在传承教育思想文化、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地方教育特色、丰富地方教育内容方面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要充分重视教育史志书籍的借鉴、启迪作用,呆取多种有效形式,积极宣传推广教育史志成果。
六、积极开展教育史志人才培训工作。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的教育史志工作队伍,是当前教育史志工作的迫切任务。各地各单位要安排和选拔有较高思想素养和业务素质、工作勤恳踏实的人员充实到教育史志工作队伍,积极支持教育史志工作者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培训。省教育厅建立教育史志工作者年度培训制度,通过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对教育史志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加强教育史志工作者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七、大力加强教育史志研究工作。省教科院、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在课题立项、成果发布等方面支持教育史志工作者开展研究工作,省教育厅史志办公室要积极组织开展教育史志研究活动,为教育史志工作者提供研究和交流的平台。各级各类学校要立足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和学校的发展情况,扎实开展学校史志研究工作。
八、建立健全教育史志工作考评、通报和奖励制度。省教育厅建立教育史志工作考评、通报和奖励制度,每年年初对各市州和各普通高等学校上年度的教育史志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同时,根据考评情况,每3年组织一次教育史志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重视教育史志工作领导评选活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各地各单位要完善教育史志工作激励机制,加大对教育史志工作的宣传与表彰力度,充分调动教育史志工作者的积极性。
湖南省教育厅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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