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郴政函〔2014〕119号关于印发《郴州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现将《郴州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8日
郴州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湘政发〔2013〕32号)精神,为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推动我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为核心,优化水资源配置,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入河湖排污总量,以水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民生水利为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2.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系,以水定发展,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3.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流域和区域、城市和农村、地表和地下以及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关系。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6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1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39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97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重要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4.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92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94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重要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5.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64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44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1%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重要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二、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一)严格水资源论证。要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水与防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规划,各级政府不得批准。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立健全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制度。
(二)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制定郴州市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市、县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控制区域取水许可总量。确定市、县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控制目标,实施用水总量考核。各市、县要按照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
(三)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县市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镇已建或规划的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的取水地点、用水方式、用水规模、取水用途进行取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取用水户未按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要求对其取用水产生的影响采取保护或补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取用水户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停止取用水。实行取水许可登记制度,建立取水许可信息库。实行取用水计量,取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强化取用水监控管理,建立取用水实时监控系统。
(四)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按照《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凡利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及时缴纳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五)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建立全市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尽快核定全市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并报市政府公布。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六)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实行水资源调度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水资源调度工作协调协商机制。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要优先保障城镇供水,确保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三、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专门节水措施方案,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专门进行节水设施设计。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评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对节水设施一并验收。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二)建立节约用水体制和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格体系,推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方式,引导、促进使用中水。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优先考虑节水要求。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三)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必须满足用水定额标准要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产品,限制引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企业。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用水定额,核定各用水户的取水许可量,并结合年度水资源条件下达年度计划用水量,实行年度用水考核。不符合用水定额标准要求的用水户,以及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工业企业,要加快进行技术改造,技术改造完成前,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新增用水计划量。建立并公布用水单位重点监督名录,强化用水监督管理。
(四)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力度,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禁止在公共场所、服务行业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执行国家节水强制性标准,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以粮食生产核心区和蔬菜生产示范区为重点,加快扩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突出抓好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建设,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大力推广生物节水和农艺节水技术。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分行业合理确定节水目标,针对不同的工业企业制定节水措施和方案,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并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
四、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一)建立完善水功能区划体系。编制完成《郴州市水功能区划》,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向社会公告,在水功能区边界进行立碑,设立明显标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水功能区划进行修改。
(二)强化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改善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
(三)严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在江河、湖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应当进行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入河湖排污口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方可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入河湖排污口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入河湖排污口建设完成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实行入河湖排污口登记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行政区域内主要入河排污口进行核查登记,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不得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四)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进行统一监测,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的实时监控,定期公布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状况,开展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建立入河湖排污口实时监控系统。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对全市集中式水源地和分散式水源地进行核查登记,核定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市、县两级政府要针对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
(六)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小流域治理工作,促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弘扬人水和谐的水文化,树立文明用水观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相应建立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机制。要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具体工作,实施对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对各县市区水资源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发改革委负责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水资源管理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牵头推进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市财政局负责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经费保障,加大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市环保局负责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水功能区纳污容量和入河湖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排污工业企业和单位实施排污量管理,严格控制水污染排放。市水文局负责郴州境内省级水功能区及本市重要水功能区水质水量监测工作,按时编制水功能区水质状况质量简报,为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考核提供技术支撑和参考依据。市经信委负责推进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改造,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要求优化工业结构。市农业局负责推进高效节水、节肥型农业发展,推广低毒高效农药使用,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改良畜牧水产养殖方式。市物价局、国土资源、住建、监察、审计、法制、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应对日益严峻的水资源形势,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县政府要切实将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逐年确定年度目标和任务,报省政府备案。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水资源管理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县市区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加强对取用水、入河湖排污口、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区交界控制断面、江河湖库水资源控制断面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覆盖全市的水资源管理系统,建立市、县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布水资源的量和质等信息。
(四)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行城乡涉水行政事务一体化管理,对供水、用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水资源各个环节实施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实现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和统一保护,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完善水资源管理机构队伍。水资源管理机构队伍是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保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合理确定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岗位和编制,明确工作人员和职责,落实工作经费。
(六)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实时监测监控设施建设、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等给予重点支持。
(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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