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安置区(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安置区(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安置区(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1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安置区(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0日
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安置区(房)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安置区(房)建设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城市基础配套,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置区(房),是指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因征收集体土地而拆迁村(居)民房屋,由政府统筹建设,用于对安置对象进行安置的居住区(房)。
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是指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因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依照政策并经征地拆迁等部门审定需要安置且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拆迁人。
第三条安置区(房)建设管理严格遵循政策引导、政府主导、安置同步、统一规划、公共配套、多元建设、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可申请安置房安置。
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因房屋破损成为D级危房、子女婚嫁、人口增加等原因,确有建房刚性需求,且符合民房建设报批条件,但因政府土地控制而无法获批就地建房的,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户籍所在地(娄星区人民政府或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后,可以对其现有房屋提前征收并进行安置房安置。其安置计划纳入征地拆迁安置计划统筹考虑,一并实施(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安置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房安置资格。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安置区(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区(房)建设工程审批并对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为安置区(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拟订安置区(房)建设管理相关政策;负责编制年度安置区(房)建设计划;负责进行安置区(房)报批和建设管理;负责对安置房和安置对象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负责安置区(房)移交属地政府之前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安置区(房)项目审批、招投标核准等工作;市规划部门负责安置区(房)建设用地选址及规划审批等工作;市环保部门负责办理安置区(房)环评等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置区(房)建设的相关用地手续办理、征地拆迁指导与监督、审查安置对象的安置资格等工作;市房地产部门负责安置区(房)房屋产权权属登记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安置区(房)建设的资金管理和建设工程概(预)算评审等工作;市审计部门负责安置区(房)建设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全过程跟踪审计及安置区(房)建设资金收支审计监督等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安置区(房)建设、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公安、民政、税务、林业、水利、物价、城管、文化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单位按照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配套服务。
第八条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安置区(房)建设用地上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及时向安置区(房)建设管理部门提供安置房安置对象名册、原住址等信息;负责征地拆迁资料的登记、建档、保管;负责安置对象资格初步审查、名单公示;负责安置房分配工作;负责安置区(房)交付使用后的社会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协助做好安置对象初审、确认、公示和安置房分配等工作;负责具体落实优化环境、维护稳定,以及小区物业管理等社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安置区(房)建设
第十条市发改、规划部门制定安置区(房)用地专项规划。项目用地单位根据年度安置量与安置区(房)建设管理部门签订委托安置意向协议书,安置区(房)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安置区(房)用地专项规划及年度安置量,编制年度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安置区(房)建设资金由安置区(房)建设管理部门多渠道筹措,确保安置区(房)项目建设和安置房源配置的资金需要。
(一)项目用地单位根据安置量预付安置房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价水平,定期核定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安置房建设成本指导价,并公布执行。项目用地单位按安置房建设成本指导价向安置区(房)建设管理部门预缴安置房建设资金。自签订委托安置意向协议之日起10日内,预付安置房总价款的30%;安置区(房)建设用地报批完成之日起10日内,再预付安置房总价款的50%;征地拆迁完成并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再预付安置房总价款的10%;剩余的10%在房屋竣工验收、审计部门审计后一次性付清。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核算安置房建设实际成本价。自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2个月内,安置区(房)建设管理部门与项目用地单位按核定的安置房建设实际成本价进行结算,互补差价。
(二)争取的国家政策性支持。
(三)由市人民政府授权成立的投融资平台或政府控股的公司进行市场化融资与运作,出资及收益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其他经营性收益。
安置区(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由安置区(房)建设管理部门在财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审计部门予以严格监督,以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十二条安置区(房)建设采取多种模式。
(一)综合开发。对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地段较好、用地规模较大、开发价值较高的商业开发项目,在项目招商时,把安置区(房)建设作为前置条件,打捆建设一定面积的安置区或一定比例的安置房,安置区(房)建成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核定安置房建设实际成本价后,以实际成本价予以回购。
(二)委托建设。委托娄星区、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建设。或通过公开招投标,由中标的投资建设企业建设,市人民政府给予一定利润空间予以回购。
(三)政府统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可以与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安置区(房)建设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安置房交付的基本标准包括:进户门为防盗门,安装铝合金窗,室内地面、墙面为平整毛坯,水、电、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线路入户。
第十四条安置房户型设计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90平方米、135平方米等3种(含公摊面积),安置对象根据本人或本户应分配的安置面积结合安置区(房)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的户型进行选择,但不允许超面积选择。
第十五条安置区内车位按普通住宅小区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经营性用房按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安置区周边的水、电、路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由相关部门统一规划,优先建设。
第十七条安置区(房)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安置区建设竣工验收。
项目用地单位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与安置区(房)建设管理部门签订委托安置协议,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预付安置区(房)建设资金。安置区(房)建设自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则上26个月内交付使用。
第四章安置区(房)管理
第十八条安置区(房)竣工验收或回购后,由安置区(房)建设管理部门通知娄星区、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安置房分配方案,并在10日内组织实施。安置房采取分批公开抽签或摇号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结果张榜公布,公证部门对分配过程和结果予以公证。分配结果公布7日无异议后,由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安置区(房)建设管理部门核发《安置房入住通知单》。
对安置房分配过程中,拒绝参与分配的安置对象,由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代抽签或代摇号,并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第十九条在满足安置需求后,对剩余的安置房,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并依法改变用地性质后,可以按市场价格组织对外销售,其销售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再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安置区(房)建设管理部门用于安置区(房)建设。
第二十条安置区(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已建成和回购的安置区(房)实施统一调度与管理。
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安置房在交付给安置对象后二年内,由安置区(房)建设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办理安置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并配合安置对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性质为出让用地的安置房在交付给安置对象前,安置对象按政策规定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由安置区(房)建设管理部门配合安置对象按程序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分户登记费、物业维修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契税等相关税费由安置对象缴纳。
第二十一条安置房分配到户,原则上三年后方可依法上市交易。安置房依法上市交易须满足的条件是:安置对象依法取得安置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房屋所有权证,并按政策规定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
第二十二条安置区所建经营性用房和车位产权属市人民政府,由安置区(房)建设管理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其经营收益用于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安置区(房)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安置区内的水、电、气等实行一宅一表、单表计量。
第二十四条安置区(房)属地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承担安置区(房)交付使用后的社会管理职能。安置区(房)交付使用后,其社会管理各项职能按照“属地管理、分步移交、逐年到位”的原则,由安置区(房)建设管理部门分别向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移交。移交时间从安置区(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具体移交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安置区(房)交付使用后,其物业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或聘请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实行社会化管理。安置区的物业管理按照《娄底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安置区物业管理费用由安置对象缴纳,不足部分由经营性用房的收益弥补(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安置对象跨辖区安置的,其户口可以一并迁移,社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治安、入(转)学、物业等相关事项依照有关规定由安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安置区(房)建设纳入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按《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娄政发〔2011〕12号)的相关规定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优惠政策,即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其中: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总费用按每户每宗用地建筑面积1.6元/平方米标准包干收取(含测绘测量等服务性收费);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费按建筑面积1.6元/平方米标准包干收取(含测量放线等服务性收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质监、安监的总费用按建筑面积0.6元/平方米标准包干收取,施工图审查的总费用按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标准包干收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收费按建筑面积1.6元/平方米标准包干收取(含测量等服务性收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立安置区(房)建设管理监察制度。成立市安置区(房)建设管理监察小组,由发改、监察、检察、公安、财政、审计、法制、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安置区(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用地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支付安置房价款的,根据协议每延期1天按违约金额的1‰加收滞纳金,造成安置延期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项目用地单位承担。项目用地单位按规定预缴安置区建设资金后,自与拆迁户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计算,26个月内不能按要求提供安置房的,由安置区(房)建设管理部门承担安置延期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第三十条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职,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安置区(房)建设管理工作,不得违规操作。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安置区(房)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房的个人,责令退回安置房,对安置房损坏的,依法赔偿;对违规入住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市出台新的安置区(房)建设管理有关政策,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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