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娄政办发〔2015〕59号
颁布日期:2015-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5日

娄底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的积极作用,着力打造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警务辅助人员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经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额度数,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招用、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使用,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公安民警从事辅助管理、技术保障、后勤保障等工作的编外用工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人员和协勤人员两类。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有关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警务辅助人员劳动用工,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招用、统一管理。

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警务辅助人员队伍与人民警察队伍齐抓共管相结合的原则。

警务辅助人员的用工管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非经国家规定的人民警察招录程序,不得转录为人民警察。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单独执行警务活动,应按其相应岗位在公安机关及带班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下履行警务辅助职责,其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依法由公安机关及带班人民警察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安的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劳动管理制度和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其在公安机关及带班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开展治安巡逻、设关堵卡、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查缉被通缉、追捕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工作;

(二)协助疏导交通、劝阻和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开展事故现场秩序、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工作;

(三)协助开展防盗、防爆、防火、防治安灾害以及交通、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等安全检查方面的警务工作;

(四)协助开展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警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协助参与抢险救灾、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等警务工作;

(六)协助开展信息采集、监控值守、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工作;

(七)协助做好相关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工作;

(八)协助开展其他辅助性警务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执行下列警务: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含文字记录)、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作和使用法律文书;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公安机关明确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

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相关纪律规定;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保守秘密;

(三)文明执勤,热情服务,廉洁奉公,敬业奉献;

(四)非特殊情况,执勤时应按规定着装,佩带统一标志;

(五)公安机关的其他有关规定。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穿着警服、配带警用标志,以及与警服、警用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标志。

经公安机关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招用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招用计划由公安部门统筹考虑辖区实有人口、治安状况、道路交通状况及现有警力等因素后提出,经人社、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用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相应的岗位所需资格条件,参照招警程序,由公安机关指导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招用。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应届大学毕业生和退伍军人。

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良好的品行和能力;

(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公安机关根据警务辅助人员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具体的警务辅助人员招用条件;对个别技术性较强或特殊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符合相关岗位资格或资质等级的,可适当放宽或提高聘用条件。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曾因违法犯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被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现役部队)开除军籍的;

(三)本人或直系亲属曾参加过非法组织、邪教活动的;

(四)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其他不适宜担任警务辅助人员的。

第四章保障与待遇

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采用劳务派遣的用人方式,公安机关与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依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公安机关依法用工。

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岗位层级晋升,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层级。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规范合理的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根据警务辅助人员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资历、能力,依据当地工资水平和社会保险政策,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一线协助执法执勤岗位的可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及时救治。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章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应纳入公安机关党团组织管理。非党、团员接受所在党团组织培养、考察和发展。

警务辅助人员参加用人单位工会活动。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和考勤、考核、奖惩制度;

(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三)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四)请示报告制度;

(五)赃款、赃物、违禁品、拾物收缴登记和上交制度;

(六)保密制度;

(七)定期岗位交流制度;

(八)特殊工时工作制度;

(九)人民警察现行带班制度。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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