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资阳赫山两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资阳赫山两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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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资阳赫山两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
益政通〔2013〕1号
为清收资阳、赫山两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现通告如下:
一、凡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限期按要求归还贷款;否则,依法依规予以清收。
二、个人拖欠贷款的,应在2013年3月1日前全额归还贷款本息;个人拖欠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能一次全额归还的,经农村信用社许可,应在2013年3月1日前归还10万元以上贷款本息,其余贷款本息必须在2013年4月30日前全额归还。
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事业单位)和村级组织拖欠贷款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归并贷款,应在2013年3月1日前归还。个人举债、私贷公用的,本着“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认定贷款偿还责任人,在2013年3月1日前归还贷款。
四、对未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不按期归还贷款的单位和个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领导小组提请相关部门,采取舆论、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清收。
(一)对未按期归还贷款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市内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在其住所地张榜公布。
(二)对限期内还款不到位的公职人员和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实行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晋级,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借款人和担保人所在单位要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作停薪处理,停发的工资用于偿还贷款,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借款人或担保人单位未落实上述清收措施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按期归还贷款的,取消单位评先评优资格,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调动,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乡村两级组织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要将拖欠贷款纳入消赤减债计划,并采取土地使用权、经营承包权、林权置换和荒山、荒滩、荒地承包费还贷等办法进行清收。
(五)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不得办理改制审批手续和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人民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开、销户相关手续。
(六)对于通过采取多种措施仍拒不还款的借款人,依法提起诉讼。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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