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4〕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7日

张家界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考核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62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平、规范透明、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简便易行、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分为指标达标考核和工作测评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

指标达标考核的考核指标分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等三大项5个指标。其中,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仅用水总量1个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2个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主要河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跨区县以上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等2个指标。

上款5个指标的定义与测评方法按照湘政办发〔2013〕62号文件规定执行。

工作测评考核是对各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情况的定性评价并予以量化评分。考核标准包括用水总量管理、用水效率管理、限制纳污控制管理、制度建设、监控设施建设、水资源信息化系统建设及基础管理等7个方面。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在考核期内的第2至第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四条考核对象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重点取用水企业。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重点取用水企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县人民政府、重点取用水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或本企业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重点取用水企业包括特大用水户和高耗水、高污染企业。年用水量达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为特大用水户。

把重点取用水企业在单独考核中的得分,纳入所在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总评分。

特大用水户及高耗水、高污染企业名录,由市水利局商有关部门商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另文下发明确。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及重点取用水企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水文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考核日常工作。

第六条考核内容为各区县贯彻落实中发〔2011〕1号、国发〔2012〕3号、国办发〔2013〕2号、湘政发〔2013〕32号和湘政办发〔2013〕62号等文件提出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任务和分阶段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重点考核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等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重要指标完成情况,以及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的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等情况。

第七条考核方式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单位自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资料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建立用水户用水量统计报表制度,用水户在每月5日前向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上月生产用水量(不含重复利用量)和生活用水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用水户填报的数据进行统计、核算,并经区县统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于每月10日前上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采取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数据进行核查。市水利局核实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的数据后,交市统计局进行审核盖章并于每月15日前上报省水利厅。

第九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总分由指标考核、工作测评两部分组成。具体计算公式为:考核总分=指标考核得分×60%+工作测评得分×40%,其中,指标考核部分得分=∑单项指标考核得分×单项指标权重。具体考核、测评得分计算方法由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第十条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在考核期起始年1月底前报送市考核工作组审定后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审定后的年度目标拟定考核期各年度工作计划于2月底前报市考核工作组备案。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经市考核工作组审核同意。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每年1月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市考核工作组在每年1月底前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区县进行现场检查和重点抽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在考核年度内市考核工作组组织对各区县进行不定期抽查,督促各区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

市考核工作组在每年1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县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区县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追究该区县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市水利局会同市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标准和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张家界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考核内容(区县人民政府)

2.张家界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考核内容(重点取用水企业)

附件1

张家界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工作考核内容

(区县人民政府)

项目

序号

主要考核内容

1

制定水资源规划的情况。

2

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和项目建设水资源论证的情况。

3

取水许可制度(审批、监管、年度计划编制、续证评估等)落实情况。

4

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

5

取水户监管(巡查、培训、水质监测等)实施情况。

6

农业取水情况调查统计工作落实情况。

7

制定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

8

建立辖区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9

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和年度用水总量管理。

10

鼓励建立和探索水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11

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

12

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13

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情况。

14

进一步发挥水资源费调控作用,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15

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严格查处地下水违规采用。

16

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编制并实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

17

制定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

18

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服从经批准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

19

切实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

20

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

21

水资源短缺地区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22

计划用水、定额用水和节约用水制度落实情况。

23

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开展用水户定期水平衡测试制度落实情况。

24

节水型社会、工业园区、农业园区、企业、小区、校区建设情况。

25

加大农业、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工业企业节水技改情况,农业节水型设施建设情况。

26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工作落实情况。

27

郊区集约化供水情况、供水管网改造和供水漏损率控制情况。

28

推广公共生活节水器具情况、消火栓用水调查和管理情况。

29

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30

市容绿化用水计量和替代情况。

31

实行节水“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32

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快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装备和产品。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

33

开展水环境专项治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发送水环境质量。

34

饮用水源区(一级区、二级区)保护(建设项目清拆、关闭排污口)情况。

35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取水口建设、监管情况。

36

入河排污口制度(审批、监管、监测等)落实情况。

37

截污纳管情况、水资源引清调度情况。

38

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性水污染应急响应能力建设情况。

39

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

40

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

41

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

42

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43

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44

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45

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

46

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

47

加快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48

实行单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在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备用水源。

49

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库健康生态。

50

加强水资源保护,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其他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

51

组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编制相关工作方案情况。

52

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标分解考核落实情况。

53

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情况。

54

加强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取用水设施和水功能区水质实时监控建设情况。

55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台账建设情况。

56

完善水资源信息统计与发布体系,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统计数据上报情况。

57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执法监督情况。

58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宣传、培训情况。

59

逐级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工作体系。

60

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水资源监控能力。

61

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

62

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财政投入情况。

63

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体系。

64

开展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65

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附件2

张家界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工作考核内容

(重点取用水企业)

序号

类别

内容

1

用水总量

控制

年度取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编制情况。

2

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及其校验情况。

3

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或者续证评估情况。

5

用水效率

控制

计划用水管理和企业用水水平情况。

6

定期水平衡测试工作情况。

7

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和重复水利用率情况。

8

推进雨水和中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9

限制纳污

控制

废污水处理设施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情况。

10

水污染物减排情况。

11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防控情况。

12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

组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编制相关工作方案情况。

13

取用水设施实时监控建设情况。

14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台账建设情况。

15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统计数据上报情况。

16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17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宣传、培训情况。

18

附加

节水型企业创建情况。

19

地下水开采和回灌情况。

20

获得全国、全省、全市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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