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张政办发〔201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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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11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张家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6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养护管理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改革目标: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区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实现有路必养,建立逐级分解、责任落实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正常化和规范化,实现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范围和内容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范围是指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内容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恢复、绿化和灾害防治、危旧桥梁改造、安全保障、汽车渡口维护等公路养护工作以及路政管理工作。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对现有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规范和整编。市、区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设置为市、区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乡镇在建立交通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干;村民委员会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市、区县、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基本运行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保障。
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按照“省级指导,市级考核,区县为主体”的原则,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督促区县人民政府足额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组织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计划,筹集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管理经费,检查养护质量,明确乡镇、村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职责,督促其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帮助下,具体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督促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使用及养护质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进步,指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养护管理工作,监督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指导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养护工程的招投标以及通过其他竞争方式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的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和考核。
五、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运行机制
(一)实行管养分离。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必须与生产单位彻底脱钩,改革后不再直接从事公路养护生产作业。现有养护生产单位,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组建养护工程专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参与市场竞争,承担公路养护生产作业。
(二)养护分类运作。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和小修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村道养护应按照“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方式进行。
(三)路政管理分级负责。县道、乡道的监督管理由市、区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执行。
六、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资金的筹集
1.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以区县人民政府投入为主,国家和省给予补助。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为国省补助资金和市、区县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其中,区县人民政府筹集的部分不得低于国省补助资金的20%,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要逐步增加。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和个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2.市人民政府依据对区县交通运输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情况核定区县交通运输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励资金,区县人民政府应从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充农村公路养护的投入。
3.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部署,积极投入力量,加强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4.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的资金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组织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资金的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各级财政、交通运输、发改、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交通运输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作为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养护管理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把工作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实施严格考核。
(三)对各区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市人民政府每年分别组织一次半年和全年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按照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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