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村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要点》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村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要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 文号:株政发[2009]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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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村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要点》的通知
株政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村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村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要点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促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株洲市村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1.2适应范围
本《要点》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
1.3基本任务
村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庄建设总规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村庄(居)的人均建设用地规模,对村庄(居)的各类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系统分解,统筹安排村民(居民)建房以及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村庄(居)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4规划依据
1.4.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1.4.2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
1.4.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4.4乡、村庄建设规划;
1.4.5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4.6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1.4.7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规划范围村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宜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若是多村(居)并一村(居)的,宜以调整后的行政村庄(居)范围为规划范围。对具有一定规模或近期建设量较大的自然村(居),也可单独编制村庄(居)建设用地规划。
1.6规划原则
1.6.1坚持村庄(居)的规模化原则。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业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鼓励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农村人口进城、进镇居住,推进城市化进程。
1.6.2坚持整治改建为主、新建为辅的原则。以对范围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改建为主,新建村庄为辅。所有集中改建和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1.6.3坚持村庄田园化原则。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美化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1.6.4坚持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1.6.5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他非耕地进行建设。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丘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地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区,应避免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路展开布局。
1.6.6公众参与。发挥民主,公众参与,充分体现当地群众愿望。
1.7土地利用分区(1)居民点用地区:用地引导区、限制区、控制区;(2)基本农田保护区;(3)开发复垦整理区;(4)基础设施建设区。
1.8规划期限及审批
1.8.1村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期限为2006-2020年。
1.8.2村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需报原批准机关审查。
第二章村庄(居)布局
2.1布局原则
2.1.1体现集聚发展的原则。
2.1.2符合城市控制性详规。
2.1.3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的村庄布点要求。
2.1.4有利于现代农业生产的组织、方便农村奔小康和现代化生活的需要。
2.1.5与当地基础设施水平相适应,耕作半径合理。
2.1.6保护基本农田,节约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2.2村庄规划分类2.2.1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村庄规划分为整改扩建型和新建型两大类。
2.2.2整改扩建型村庄:现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具有较好的或可能形成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或文化资源,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并可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整改扩建需求。
2.2.3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及其它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
2.2.4对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应停止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
2.3村庄规模
2.3.1人口规模。在近期城市发展的区域应按组团或小区规模控制。村庄人口规模按其不同层次及常住人口的数量进行规划,分为基层村和中心村两个层次。大型基层村人口大于300人,中型基层村为100-300人,小型基层村小于100人;大型中心村人口大于1000人,中型300-1000人、小型中心村小于300人。新规划建设的村庄应尽可能超过300人,对原有300人以下的基层村要积极引导撤并。
2.3.2用地规模。村庄规划中的用地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以及公共绿地四类用地。新建型村庄:居住建筑人均用地30-35平方米(含配套生产设施用地6-8平方米),公共建筑用地人均5-8平方米,道路广场用地人均5-8平方米,公共绿地用地人均4-6平方米。整改扩建型村庄:居住建筑人均用地35-40平方米(含配套生产设施用地6-8平方米),公共建筑用地人均5-8平方米,道路广场用地人均6-9平方米,公共绿地用地人均4-6平方米。
2.3.3村委会所在地的村庄应尽可能按中心村来规划,其它自然村按人口规模现状和发展情况合理规划,但应体现集聚发展的本质要求。
2.4村庄内部布局原则
2.4.1全面综合地安排村庄各类用地;
2.4.2集中紧凑建设,避免无序扩张;
2.4.3充分利用自然条件,挖掘地方文化内涵,体现地方特色;
2.4.4新、旧村庄有机衔接,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结构。
第三章住宅用地规划
3.1住宅规划设计原则
3.1.1村庄住宅应满足住户起居行为要求,内部功能体现适用、方便、舒适、安静、整洁原则。
3.1.2住宅设计应功能齐全,通风、采光与整体使用效果良好。
3.1.3住宅应设置生活服务阳台,根据需要可设晒台。
3.1.4各功能区应分区明确,做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人畜分离。
3.1.5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对具有传统建筑风格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3.2住宅建设标准新建住宅占用耕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利用旧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建住宅的,每户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四章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4.1公共设施分类
4.1.1公益型公共设施,指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
4.1.2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指日用百货、食品店、粮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娱乐场所、农副产品加工点等公共设施。
4.2公共设施布置原则
4.2.1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与村庄(居)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与村庄(居)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
4.2.2公益型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
4.2.3结合村庄公共设施中心或村口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民交往活动的需求。
4.3公共设施配套指标
4.3.1一般应设置的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幼儿园(托儿所)、文化站(室)、老年活动室、卫生站(计生站),文化宣传栏和相应的运动场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4.3.2公共设施占地面积控制指标:村(居)委会办公100-200平方米,幼儿园(托儿所)人均10平方米,文化站(室)80-120平方米,老年活动室90-120平方米,卫生站(计生站)50-80平方米,公用礼堂200-300平方米。运动场地占地300-500平方米。
4.3.3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根据市场需要按照规划进行选址、安排用地。商业服务型公共占地规模100-200平方米。
第五章道路用地规划
5.1村庄道路交通规划应根据村庄用地布局、交通特征,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
5.2位于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前的路段,应设置必要的人流集散场地、绿地和停车场地。
5.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按照城市控规及详规的要求规划实施。
5.4村庄道路要求水泥硬化,路幅宽度:
5.4.1进村道路:路面宽度5-7米。
5.4.2村庄次要道路:路面宽度3.5-5米。
5.4.3进户小路:路面宽度1.5-2米。
第六章绿化用地规划
6.1村庄绿化规划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条件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地,与村庄周围的山体绿化、滨水绿化、大地绿化形成绿地系统。
6.2村庄绿化以四旁绿化布局为主,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培育乡土树种。应结合院坝等公共活动场地布局公共绿地,宜在村庄规划周边设置连续的绿化带,界定村庄建设范围。
6.3应根据卫生和安全防护的要求,规划布置水源保护区防护绿地、集中养殖场的卫生隔离绿带等。
6.4村庄公共绿地在建设用地中的比例宜符合本要点2.3.2的规定。
6.5对村庄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影响的邻近地域,包括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垃圾填埋场地应统筹进行环境绿化规划。
7.本要点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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