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的通知
白政办发〔2012〕18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市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白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在规划审批上,要建立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凡“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新的经营性开发建设,市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例会上要严格把关,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城市“绿线”内所有的林木、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特殊确需改变绿地规划、改变绿地性质的,须事先报市规划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论证、认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方可调整绿地规划、改变绿地性质。同时必须做好绿地置换,确保绿化面积总量不受影响。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地上设施。城市“绿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要逐步迁出。
三、各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规划许可时,其所申报工程项目
的配套绿化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要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共同审定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和设计方案,并加盖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绿色图章),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等进行验收,达不到规划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要加强社会监督,“绿线”划定后,要通过有效形式向
社会公开,让群众了解“绿线”审批制度,增加执法透明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同时制定相应的举报、投诉办法,动员全社会力量,保证“绿线”管理制度的真正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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