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丰县、东辽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有关单位:

《辽源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

辽源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科学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和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分级考核制度。

市政府对东丰县、东辽县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和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市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县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其中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两个指标(各县政府的各项主要目标详见附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水资源管理体制及人才队伍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七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九条各县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报送市水利局备案,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市水利局备案。

第十条各县政府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市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向市考核工作组提供相关的统计和监测数据。

各县政府要严格按照考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建立本地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的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把市政府下达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标分解到乡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市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县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三条市水利局在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暂停批准该地区新增用水项目立项,市水利局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市环保局暂停该县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县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市水利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东丰县、东辽县2015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益和重要

河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指标

附件:

东丰县、东辽县2015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益和重要河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指标

地区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亿立方米)

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重要河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

农业灌水有效利用系数

东丰县

1.6

30%

0.6

33.3%

东辽县

0.9

30%

0.6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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