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通市政办发【2014】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通化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通化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科学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由市水利局、发改委、工信局、水文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建局、农委、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标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其中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2个指标[各县(市、区)2015年各项控制目标见附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水资源管理体制、人才队伍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八条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向市政府考核工作组提供相关的统计和监测数据。

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对需要进行统计和监测的,要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提供工作。市水利局负责考核指标数据的收集、分析评价与审核工作。市环保局、水文局负责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监测统计。市统计局、工信局负责提供万元工业增加值数据。

第九条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条考核工作组依据有关监测数据和统计资料,对各县(市、区)政府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进行综合评价计分,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一条市水利局在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由市监察局、水利局等单位监督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域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区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区域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市下达的各项水资源控制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各县(市、区)2015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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