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两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两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长府办发〔2013〕2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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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两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在全市开展“两清”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两清”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两清”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15号),决定在全市开展“两清”(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清理涉企乱罚款、乱检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创造宽松和谐发展环境为目标,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清理涉企乱罚款和乱检查为重点,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执法行为,着力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1)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未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越权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5)其他乱收费项目。
2.对以下收费行为进行集中治理: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未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2)执收机关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出示收费许可证的;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进行收费的;
(3)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未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的;
(4)擅自提高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的;
(5)以行政手段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性组织,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捐款、收会费,强行向企业摊派培训、接待、出国、展览、慈善、广告、报刊杂志征订等各种费用的;
(6)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或减免政策的;
(7)其他乱收费行为。
3.对新注册的投资3000万元以上企业,从注册之日起到2015年底,免收省级设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4.对省级设定的和部分国家设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今年起,收费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再降5%,降标时限为一年。
5.严格控制审批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确有设定必要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核,经省政府批准,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查备案后方可执收。
(二)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服务性项目一律取消:
(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设定收费项目的;
(2)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
(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4)凭借垄断地位分解或者转移业务重复收费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
(6)未按国家规定取得提供服务资质认证的;
(7)没有规范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或者没有服务承诺的;
(8)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的。
2.取消越权审批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确需继续执行的,要按审批权限重新办理。乡、镇政府擅自确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3.对国家、省确定的收费项目与我市项目重复的,按国家、省设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4.对经清理确需保留的事业单位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一律降低5%,降标时限为一年。
5.规范整顿垄断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6.编制全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按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工作要求,在清理工作完成后,编制我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清理涉企乱罚款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突出解决“三乱”现象和少数执法执纪人员的不正之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认真执行《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时没有细化的,行政处罚一律按下限执行。
3.探索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处罚权相分离模式,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公示、听证、申诉等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当场、随意向企业交待处罚的种类和罚款额度,须经部门集体讨论或领导班子确定后,向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
4.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格执行“三段式”执法模式,对一般性行政违法行为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者给予处罚。
5.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没有法定依据,违反法定处罚程序,不使用规定罚款票据,截留、私分违法所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等行为,依据《长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清理涉企乱检查
1.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依法履职,监管到位,着力解决履职不到位和检查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2.严格执行《长春市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检查实施办法》(长府法联发〔2010〕19号),编制年度涉企检查计划,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到企业检查时要出示《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3.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事项可以进行随机检查外,其他检查都应纳入计划。执法人员进行随机检查的,应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批准。
4.市政府安排的监督检查及各级行政执法系统组织的监督检查,对同一部门相同内容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复查除外)。
5.对一个部门内两个以上处室对同一行业、同一企业进行的检查,实行处室并检。对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在同一或相近时间、到同一企业进行内容相关联的检查,实行部门联检。
6.对不同部门同一事项和同一事项不同层级的检查,实行归类合检。企业就同一事项在3个月内已接受执法部门检查的,可以不再接受其他相同部门不同层级的重复检查。
7.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陪同,不得由企业安排就餐,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两清”工作从6月初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自查(6月9日至7月10日)。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对各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自查,垄断企业对本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自查,摸清收费种类、项目、标准、依据、数额等情况,提出清理的初步意见,包括取消、合并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等规范管理措施,按要求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表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表,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详见附件)。同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涉企检查、罚款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形成报告报市法制办。
(二)集中审核(7月11日至9月20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对各单位报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意见进行逐项审核,提出我市保留、降低、取消的具体意见,转发《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编制《全市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并上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结果公布(9月21日至9月30日)。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两清”工作作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抓好落实。
(二)明确责任。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法制办配合;清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降低收费标准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清理涉企乱检查、乱罚款工作,由市法制办牵头;市软环境办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纪检监察、财政、发改、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两清”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督。成立“两清”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组,集中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抽查。对工作开展不力,敷衍塞责、消极抵触、走过场的,在全市予以通报;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两清”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相关政策解读,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促使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得到改善。
附件:1.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填报表
2.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填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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