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文号:司办〔2013〕41号
颁布日期:2013-06-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点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服务转型发展十项措施》(苏司通〔2013〕52号)文件精神,及时收集、研判企业法律风险动态信息,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服务企业经营发展和转型升级,现就建立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点通知如下:

一、选择确定预警信息点

预警信息点由省辖市司法局、省直管县司法局及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推荐,应当是其所辖范围内涉企事务较多,有一定研究能力,在当地美誉度较高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原则上每个省辖市及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各推荐6个、每个省直管县推荐1个律师事务所作为预警信息点;每个省辖市推荐2个公证处作为预警信息点。

二、预警信息的采集内容

根据引发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预警信息的采集内容既可以是国际经济环境变化、技术性贸易措施、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等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在执业活动和服务企业过程中涉及到的企业设立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企业并购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企业税收法律风险等。

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在执业活动中的经典案例也可以报送。

三、预警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预警信息点收集的相关数据、信息和法律建议,经机构主任审定后,分别直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

四、预警信息的整理发布

预警信息由省厅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分别汇总整理、评估论证后,提交省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供决策参考,同时在江苏司法行政网上对外发布。

五、有关要求

1、被推荐确定为预警信息点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信息联络员,负责本所(处)相关信息、数据、法律建议的收集工作,每月至少报送1条信息至省厅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重要信息随时报送。省厅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编辑、汇总工作,并定期通报各预警信息点信息采集、上报、使用情况。

2、请各地、各单位认真推荐确定预警信息点并填写附件表格,于6月20日前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省厅律师管理处联系人:卢海兵,联系电话:025-83591146,传真:025-83591145,邮箱:[email protected];省厅公证管理处联系人:李红明,联系电话:025-83591161,传真:025-83591165,邮箱:[email protected])

3、省厅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信息点予以表扬。

特此通知。

附件:1.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点推荐表

http://218.94.123.119:8080/pub/jsgov/tj/sft/201306/W020130617566627506103.doc

2.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预警信息采集表

http://218.94.123.119:8080/pub/jsgov/tj/sft/201306/W020130617574065005591.doc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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