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问题企业贷款协调处置制度(试行)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问题企业贷款协调处置制度(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抚府办发〔2015〕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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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问题企业贷款协调处置制度(试行)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5〕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人行抚州市中心支行、抚州银监分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州市问题企业贷款协调处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2日
抚州市问题企业贷款协调处置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帮助问题企业解决银行贷款中的问题和困难,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程序启动
问题企业涉及2家及以上银行贷款,各银行之间贷款撤留不一导致企业财务状况恶化,银行不良贷款增加,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则启动协调处置程序。
二、基本原则
遵循银行之间共同进退,银企之间互利双赢,金融主管部门牵头协调、贷款最多银行领办,市县(区)两级属地负责、分级处置的上下联动原则。
三、处置流程
(一)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市金融办牵头会同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抚州银监分局全程跟踪督办。
1.市本级企业:(1)市金融办牵头会同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抚州银监分局召集各贷款银行市级行及企业会商,提出处置意见,必要时市直有关单位共同参与——(2)贷款最多银行领办,按会商意见处置——(3)协调处置到位的,呈报市委、市政府——(4)协调处置未果的,视情况报请市政府处置或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协调处置。
2.县(区)企业:(1)市金融办牵头会同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抚州银监分局召集贷款银行市级行会商,提出处置意见——(2)转交县(区)金融办和贷款最多银行处置——(3)市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抚州银监分局持续跟踪督导——(4)协调处置到位的,县(区)金融办将协调处置结果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再呈报市委、市政府——(5)协调处置未果的,视情况报请市政府处置或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协调处置。
(二)企业提出申请诉求的:
1.市本级企业:(1)收到申请诉求后,市金融办牵头会同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抚州银监分局召集各贷款银行市级行及企业会商,提出处置意见——(2)转交贷款最多银行按会商意见处置——(3)协调处置到位的,贷款最多银行将协调处置结果报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和抚州银监分局——(4)协调处置未果的,视情况报请市政府处置或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协调处置。
2.县(区)企业:(1)收到申请或诉求后,市金融办牵头会同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抚州银监分局召集贷款银行市级行会商,提出处置意见——(2)转交县(区)金融办和贷款最多银行处置——(3)市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抚州银监分局持续跟踪督导——(4)协调处置到位的,县(区)金融办将协调处置结果报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和抚州银监分局——(5)协调处置未果的,视情况报请市政府处置或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协调处置。
(三)银行提出处置不良贷款申请诉求的:
1.市本级企业:(1)收到申请诉求后,市金融办牵头会同抚州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抚州高新区管委会、抚北工业园区管委会召集各不良贷款银行市级行及企业会商,提出处置意见——(2)转交不良贷款银行按会商意见处置——(3)协调处置到位的,不良贷款银行将协调处置结果报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和抚州银监分局——(4)协调处置未果的,视情况报请市政府出面处置。
2.县(区)企业:(1)收到申请或诉求后,市金融办牵头会同抚州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不良贷款企业所在地的县(区)政府召集不良贷款银行市级行会商,提出处置意见——(2)转交县(区)金融办和不良贷款银行处置——(3)市金融办会同抚州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持续跟踪督导——(4)协调处置到位的,县(区)金融办将协调处置结果报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和抚州银监分局——⑤协调处置未果的,视情况报请市政府出面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问题企业贷款协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万明发同志任组长,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刘龙飞、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行长叶莉萍、抚州银监分局局长李荣祖任副组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金融服务科,负责日常工作。
(二)提高思想认识。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识问题企业贷款协调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强化互动,为问题企业贷款协调处置工作的开展创造便利条件。
(三)加强协调沟通。当地相关部门及放贷银行等要建立沟通机制,对问题企业贷款协调处置情况要定期通报,共同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及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四)强化跟踪督导。对问题企业贷款协调处置工作加大督办检查力度,在协调处置过程中,可依法依规协调处置到位而未果的,对不配合、不支持的相关银行,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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