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特困群体助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特困群体助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14〕17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特困群体助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26日

吉安市特困群体助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特困群体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难问题,加速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助保贷款对象。本实施办法所称助保贷款对象是指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距法定退休年龄8年以内、因下岗失业等原因无能力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特困人员。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的;

2.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4.身体残疾的;

5.无子女的;

6.其他特困人员。

第三条由社保经办机构择优选择合作银行。

第四条贷款使用。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贷款对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进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五条贷款额度。助保对象贷款额为5万元以下。

第六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8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助保贷款利率按办理贷款手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年支付。

第八条助保贷款程序。申请助保贷款按照助保对象申请、社区初审、社保经办机构审批、财政部门复核、合作银行与助保对象双方签订协议、发放贷款、档案管理的流程办理。具体程序为:

(一)由助保对象填写《吉安市特困群体助保贷款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如:《下岗失业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审核,由社区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经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即可申请助保贷款。

(二)助保对象携带社区初审后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计算审定所需贷款的金额,由合作银行与助保对象签订助保贷款协议。

(三)合作银行负责汇总助保对象贷款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合作银行各执一份。

(四)助保对象所贷资金由合作银行直接缴交到社保基金收入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录个人帐户。

(五)合作银行为助保对象建立个人贷款档案,定期开展跟踪服务。

第九条助保贷款的偿还。助保对象可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一)自领取养老金当月起,助保对象按不低于领取养老金30%的比例按月偿还贷款。最长还款期不超过贷款期限。

(二)助保对象有偿还能力的,可一次性偿还贷款。

第十条助保对象特殊情况的偿还方式:

(一)助保对象在退休前死亡的,在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偿还所欠贷款,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偿还。

(二)助保对象退休后,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在保证助保对象领取丧葬抚恤金后,用个人账户余额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偿还。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会同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加强贷款后跟踪检查和本息回收工作。

第十二条助保贷款的贴息。助保对象退休前享受财政贴息,退休后利息由个人支付。助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助保贷款贴息办理程序:

(一)符合贷款贴息人员的贴息资金,由合作银行每年末按照《吉安市特困群体助保贷款贴息明细表》所列贴息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审定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审定后的利息清单,年底将利息一次性划拨至合作银行。

(三)退休人员退休后个人承担的贷款利息,由合作银行通知助保贷款对象每年末及时缴纳(或按协议从助保对象养老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四条助保资格年审。每年12月至次年2月,由社区对上年已办理助保贷款的助保对象续贷资格审核。符合助保条件的,可以继续办理助保贷款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年审期内,对经济条件改善,无需继续申请助保贷款的人员,可暂停助保贷款,因贷款停贷后产生的利息由助保对象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助保资格年审期间,合作银行向助保对象发放对帐单。

第十七条组织管理和监督。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合作银行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助保贷款发放、回收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助保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助保贴息资金。如有通过各种手段虚报骗取助保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其助保贷款的本息,并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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