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九江市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九江市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交通、公路、港口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交通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我市交通、公路、港口等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公路、港口等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及其它资金。

第四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

(三)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按照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渠道,采取一级管一级的管理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各级交通、公路、港口管理等单位主要法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对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具体负责,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统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三)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务人员,具体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各级交通、公路、港口等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五)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和拨付基本建设资金,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定、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定期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八)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交通、公路、港口等主管部门应加强交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工作。项目投资计划安排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项目实施计划应与投资计划、财务预算协调匹配。

第九条交通、公路、港口等主管部门在审查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申请材料时,应核实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第十条交通、公路、港口等主管部门应根据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办理财政资金的申请、审核、上报手续。

第十一条交通、公路、港口等部门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到各县级交通部门或交通建设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基本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收到主管部门下拨的基本建设资金后,严格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要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控制制度,明确价款支付条件、方式、程序及相关手续,并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条款实行计量支付。

第十四条交通、公路、港口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

(二)预算内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交工验收,由市发改委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办理资产和相关资料移交手续,确保资产帐实相符。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的清理工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支付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时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的计划、工程等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合同、协议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对结算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单位法人核准签字。

第十九条交通、公路、港口等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与银行建立并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资金定期对帐制度。

第二十条交通、公路、港口等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报送信息资料。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交通、公路、港口等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交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交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交通、公路、港口等主管部门发现所属单位或其他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或建议有关单位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可采取暂缓资金的拨付、停止资金拨付、并相应调减年度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建设用款突破审定概算的。

(五)配套资金不落实或没有按规定到位的。

(六)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的。

(七)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的。

(八)未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用款计划、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

第二十三条财会人员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交通、公路、港口等主管部门对在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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