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萍乡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萍乡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萍府办字〔2010〕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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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萍乡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0〕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萍乡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试行意见》(赣府发〔2010〕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发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48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萍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金融办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管理工作。市政府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能:一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二是研究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三是沟通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
试点县(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考察对象,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复审和上报工作。
二、准入制度和经营规则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
1.试点期间,鼓励和支持实业经济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严控制房地产和承包租赁经营等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要从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符合地方产业导向的企业中选择,要求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投资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额的50%。在县级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所有股东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2.试点期间,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国定或省定贫困县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国定或省定贫困县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借资入股。
3.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应最高,但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4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也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全部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4.试点期间,对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业绩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满1年后实施增资扩股,但再次增资扩股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
5.试点期限1年。
(二)选择合适的高管人员,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对第一批试点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要适当从严,除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还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确保第一批试点成功。
(三)科学设置各项监管指标,严格各项规章制度
1.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2.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县(区)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至少70%的贷款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对农村种、养、加等方面客户单户业务规模可适当放宽。
3.小额贷款公司可在注册地的周边邻县(市、区)开展面向微小企业和“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但注册地所在县(区)内的贷款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60%。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4.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目前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5.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6.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要求,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7.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与小额贷款业务、微小客户相适应的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
三、风险防范和监管措施
1.市级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开展、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利率情况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指导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系统,及时识别、化解风险,指导县级政府防范和处置风险。
2.注册地县级政府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风险处置承诺,切实担负起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明确监管工作部门,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萍乡银监分局要积极协助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政府强化风险监测,并在监管手段上给予支持;萍乡银监分局对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要及时认定;人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账户管理和资金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贷款投向指导及信息沟通等工作。公安部门要指导、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3.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吊销其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小额贷款资格。
四、扶持政策
1.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将其主体资格视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并予以支持。
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
3.人民银行辖内分支机构要积极为小额贷款公司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提供便利,帮助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快信贷管理台账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系统,尽快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争取小额贷款公司早日接入征信系统。
4.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规定,对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金融办认定后,对其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5.实行税费返还补助。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当地政府有权限减免的税费,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6.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计提拨备制。鉴于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的高风险性和服务农村经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小额贷款公司的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账准备金。
7.建立不可抗拒风险补偿机制。为体现政府扶持小企业、惠农扶农的政策导向,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较大、经营成本较高等因素,建立不可抗拒风险补偿机制。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专门用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的不可抗拒风险补偿。范围包括涉农贷款、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具体补偿比例由当地政府视当地财政实力而定。
8.省政府已经建立由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各商业银行和试点县(市、区)政府参加的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协调工作机制,对持续经营3年(含)以上、近2年连续盈利、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支持帮助其改制为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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