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下岗失业特困人员享受政府贴息助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下岗失业特困人员享受政府贴息助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宜春市城镇下岗失业特困人员享受政府贴息助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17日

宜春市城镇下岗失业特困人员享受政府

贴息助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下岗失业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助保对象)中断缴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的续保“缴费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贴息助保贷款,是指助保对象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缴纳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一定期限的贷款贴息,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每月以不超过30%的基本养老金偿还贷款本息的一项贷款。

第三条政府贴息助保贷款实施的原则:

1.坚持对象限定原则,只限定对城镇下岗失业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帮扶;

2.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将政府贴息助保贷款的规模与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3.坚持双方受益原则,促使城镇下岗失业特殊困难人员、金融机构均从中受益。

第二章助保贷款对象、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四条助保贷款对象为我市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即男50周岁以上、女40岁以上)、因下岗失业等原因无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原国有企业和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特殊困难人员。上述助保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由有关职能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件,或由社区开具相关证明,即可提出助保申请,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确认。

1.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因各种原因致残生活困难人员;

5.无子女生活困难人员;

6.因病、因灾致贫人员;

7.其他困难人员。

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亦可提出助保申请。

第五条助保对象在贷款期间选择的缴费工资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六条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助保对象贷款的额度限定在5万元以下。

第八条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第九条助保贷款利率按办理贷款手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约定付息。

第三章助保贷款程序

第十条申请助保贷款按照助保对象申请、社区初审、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并审核后,由金融机构与助保对象双方签订协议、发放贷款、档案管理的流程办理。具体程序为:

1.由助保对象填写《宜春市城镇下岗失业特困人员享受助保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公示7天后签署意见;

2.助保对象携带社区初审后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交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并计算出所需贷款的金额,由金融机构与助保对象签订助保协议;

3.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负责汇总编制助保对象贷款人员的花名册,分别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保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

4.助保对象所贷资金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直接缴交到同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5.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助保对象建立个人贷款档案,定期跟踪服务。

第四章助保贷款还本与付息

第十一条助保对象可选择以下方式还款:

(一)自领取养老金当月起,助保对象以不低于领取养老金总额30%的比例按月偿还贷款。

(二)对已具有偿还能力的助保对象,可提前分次或一次性偿还贷款。

第十二条助保对象特殊情况的偿还方式:

(一)助保对象在退休前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丧葬费和抚恤金等优先偿还所欠贷款。

(二)助保对象退休后,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在保证助保对象领取丧葬抚恤金后,用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偿还贷款。

第十三条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负责加强贷款后跟踪检查和本息回收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此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助保对象在退休前由财政贴息60%、个人负担40%,退休后利息全部由个人支付。助保贷款贴息在同级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第十五条助保贷款贴息办理程序:

(一)符合贷款贴息人员的贴息资金,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每季末按照《宜春市城镇下岗失业特困人员享受助保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所列贴息资金,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二)同级财政部门在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开立还息账户,每个季度末将利息一次性划拨至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三)个人承担的贷款贴息资金,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通知助保对象每个季度末及时上缴,或按照协议从助保对象养老金中直接扣除。

第五章助保贷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助保贷款专用于助保对象缴纳本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进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七条助保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助保贴息资金。如有通过各种手段虚报骗取助保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其助保贷款的本息,并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每年12月至次年2月,由社区对上年已办理助保贷款的助保对象进行助保续贷资格审核。符合助保条件的,可以继续办理助保贷款。

第十九条年审期内,对经济条件改善无需继续申请助保贷款的人员,可暂停助保贷款,因贷款停贷后产生的利息由助保对象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助保资格年审期间,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向助保对象发放对账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政府贴息助保贷款实施办法。

延伸阅读

遵义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办法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邯郸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