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意见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抚政办发〔2013〕1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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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5日
关于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对外借款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现就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级财政所有往来资金事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进一步核准截至2012年12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向政府部门、县区乡镇、企事业单位等出借尚未归还的国库存款等对外借款事项。同时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县区财政部门对外借款清理核查的督促指导工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对外借款清理情况。
二、各借款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清理工作,对借款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对未履行借款审批手续的,要补办审批手续(需领导签字);对未签订借款协议或借款协议未明确偿还期限的,应补签借款协议;对已到期未收回的财政借款,要积极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清理力度,对已到期未收回的借款要提出具体的清理意见,落实清理措施。同时要建立健全财政对外借款监管的长效机制及备案制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效能。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市本级凡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财政借款,借款单位须向市政府提交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原因、借款事项以及还款来源和期限,经市政府批准后到市财政部门办理借款手续,确保将财政对外借款控制在合理范围。同时要完善借款回收保证机制,切实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防范财政资金风险。
抚顺市财政局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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