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环保绿标区”的通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环保绿标区”的通告

葫政告字〔2014〕1号

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环保绿标区”,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主城区划定为“环保绿标区”,其中新华大街、连山大街、海滨路、龙程街(海滨路路口—锦葫路路口)及海滨南路作为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通行道路。

二、在“环保绿标区”主要路段设立电子自动监控系统,对行驶车辆实施监控。

三、每天早7时至晚19时,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禁止在“环保绿标区”内道路上行驶。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受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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