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阳市开发性金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阳市开发性金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辽阳市开发性金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发〔20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开发性金融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1日
辽阳市开发性金融贷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开发性金融贷款管理,深化与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开发性金融战略合作(以下简称省开行),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辽阳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指定的借款主体实施的开行贷款项目。
二、使用原则
(一)我市开行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符合辽阳市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以“谁用款,谁受益,谁还款”为原则,由市财政统筹协调开行贷款的合理使用和按期偿还。
三、建立机构,明确职责
(一)我市和省开行共同成立辽阳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和省开行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秘书长和省开行副行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农委、服务业委、环保局和省开行有关处室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是我市与国开行开展金融合作的领导和决策主体,统筹领导我市与国开行项目贷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和开发性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
协调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是我市利用开行贷款的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研究制定我市开行贷款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及实施细则;配合省开行对我市进行年度信用评审;组织协调申请开行贷款项目的策划、筛选、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申请贷款的借款评审、法律文件签订等工作;下达开行贷款项目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协调办设在市金融办,主任由市金融办主任和市债务办主任兼任,成员由市金融办、市债务办和省开行相关人员组成。
资金办是我市开行贷款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借款主体资金的管理;开行贷款项目借款合同管理;开行贷款资金计划管理;开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管理;组织编制开行贷款项目偿债预算;开行贷款债务偿还管理;开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管理和数据信息统计;偿贷准备金专用账户管理;拟定开行贷款使用法律文件等。资金办设在市债务办,主任由市债务办主任兼任。
(二)各县(市)区政府、河东新城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利用开行贷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利用开行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履行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和按时偿还开行贷款本息的职责。
(三)借款主体是开行贷款借入、投放和回收的操作平台,负责按照领导小组的决策,协调办理开行贷款项目的前期筹划和申报,签订借款合同和资金使用协议等法律文件,提取开行贷款和筹集资金偿还开行贷款本息等工作。
(四)项目单位是开行贷款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开行贷款项目和偿还贷款本息,开行贷款资金提取、使用的申报及贷款资金的使用等。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1.符合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开行贷款要求,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经各县(市)区、各部门申报,协调办初审,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政府关联类融资项目;
3.已按照相关管理程序完成项目的各项审批工作;
4.具备项目资本金出资能力,落实还款来源;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申报程序。
1.市本级项目由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向协调办提交贷款项目申请报告;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政府向协调办提交贷款项目申请报告。
2.协调办审核借款主体的合规性。借款主体须提交下列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借款主体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贷款资金的主要用途、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
(2)土地、规划、环评、立项等相关审批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落实证明材料、贷款本息偿还方案、担保工作的落实方案;
(5)借款主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3.协调办组织协调借款主体和相关部门落实项目的资本金和还款来源。
4.协调办组织协调借款主体和相关部门配合省开行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5.协调办组织协调签订评审谈判会议纪要,省开行承诺贷款后,按照贷委会要求组织协调借款主体和相关部门落实签订借款合同的条件;和相关部门落实项目的资本金和还款来源。
6.协调办将满足签订贷款合同条件的开行贷款项目函告资金办,下达开行贷款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同时将落实偿债资金等立项文件转送资金办。
五、借款合同管理
(一)资金办与借款主体和项目单位就开行贷款资金管理等事项以《备忘录》形式进行明确,同时对《借款合同》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尔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主体与省开行签订《借款合同》。
(二)市直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开行贷款偿债资金来源;无主管部门和非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向借款主体提供资产抵押、相关权利质押,或经借款主体认可的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经资金办核准后,组织借款主体和项目单位(包括受托方)签订《辽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协议》或《委托代建协议》等法律文件。
(三)借款主体要及时向资金办报备所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借款主体、项目单位和担保单位因各种原因发生变动时,应事先通知资金办,并将相关变更手续报资金办备案。
六、项目管理
(一)协调办负责开行贷款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定期对重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开行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项目,须经协调办初审后报省开行,经同意后按照规定的项目调整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再由省开行变更借款合同。
(四)开行贷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协调办负责组织检查,项目单位将验收结果和审计报告报送协调办等有关单位。
七、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管理
(一)借款主体和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按季度向市资金办上报经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审定的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由资金办备案存档,同时函告省开行。
(二)借款主体和项目单位按照上报的贷款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提取和使用开行贷款,资金办签字盖章后,借款主体和项目单位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市资金办报送转款凭证复印件,资金办留存备案。
(三)项目单位应确保项目建设程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的内容,使用开行贷款。
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建设内容调整和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变化等情况,项目单位应事先征得协调办同意,重新履行审批程序,按调整后的可研报告及批复内容使用开行贷款。
(四)开行贷款资金用于支付个人的征用土地和拆(动)迁补偿,项目单位应在商业银行单独开立资金监管账户,与省开行、商业银行和市资金办共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对补偿资金进行有效监管。
(五)市资金办负责贷后资金使用监管,即第二笔提款计划上报到资金办时,资金办将审核第一笔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贷款资金全部提取后,资金办对全部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八、贷款偿还管理
(一)资金办负责编制我市开行贷款项目偿债预算,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执行预算情况,组织偿还开行贷款本息工作。
开行贷款偿还情况纳入县(市)区政府绩效考评范围,由资金办负责具体考评工作。
(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根据我市开行贷款项目偿债指标合理安排资金,全面落实开行贷款还本付息资金来源。
(三)借款主体负责筹集还本付息资金,并督办项目单位在还本付息日前7天,将还款资金缴入设在市资金办的偿贷准备金专用账户,由资金办统一还款。
偿贷准备金的来源: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投入;项目单位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项目贷款孳生利息;偿贷准备金孳生利息;其他资金。
(四)项目单位应按时偿还开行贷款本息,贷款计息日为项目贷款的发放日。项目单位无能力还款或不能按时还款时,政府类城建、公益和土地整理等项目,由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承担最终还款责任;企业类项目由提供担保或承诺还款的单位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五)项目单位如使用贷款偿还本金或提前还款,应报资金办批准。
(六)对拖欠开行贷款本息的项目单位,停止贷款发放和拨付,并追究项目单位和担保单位的违约责任。
(七)市财政将我市开行贷款项目列入政府债务计划,统一协调全市整体债务的计划及还款,各县(市)区任何项目若未能及时偿贷,将通过体制结算年末扣款。
九、统一会计核算
(一)资金办负责组织、监督我市开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开行贷款资金统一会计核算体系,开展会计核算工作。
(二)借款主体和项目单位分别在省开行设立贷款专用账户,独立核算开行贷款资金业务。
(三)项目单位、借款主体和省开行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
(四)在必要时,由市资金办会同有关政府部门派出核算机构,对重大独立建设项目的开行贷款资金及项目资本金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管理。
(五)实行开行贷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定期向资金办报送开行贷款资金数据信息及分析报告。资金办定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十、贷款的监督管理
(一)协调办对贷款项目实行独立监督或与资金办联合监督,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
(二)资金办负责开行贷款资金借入、使用、偿还和核算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开行贷款项目进行结项审计。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开行贷款项目以及开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检查。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及时通告协调办和资金办。
(四)市监察局负责监察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项目建设中的行政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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