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创新农村金融贷款服务模式促进种粮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补充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创新农村金融贷款服务模式促进种粮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补充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创新农村金融贷款服务模式促进种粮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补充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4〕51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农委、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辽阳办事处《关于创新农村金融贷款服务模式促进种粮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关于创新农村金融贷款服务模式促进
种粮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
为更好地满足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种粮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加速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在继续执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省农信联社辽阳办事处关于创新农村金融贷款服务模式促进种粮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4〕29号)基础上,经研究,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签订农地流转合同3年以上、实行一年一交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费的新型种粮经营主体,也可向当地农信社(农商行)、辽阳财发担保中心申请贷款和担保。
1.贷款担保最高限额为:水田500元/亩,旱田400元/亩。
2.反担保措施为新型种粮经营主体当年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已确权的流转土地上所种植粮食的预期收入抵押,以及相关不动产抵押;借款本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3.贷款担保期限为:放款时间为每年的春季播种前后1个月内,收款时间是每年秋季开始收割后1个月内。
4.担保费按月计算,贷款利息按日计算。
二、新型种粮经营主体担保贷款的操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工作。农经和财政部门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实行名单制管理,适时调整。每年由县(市)区农经、财政部门联合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初审,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复核批准。县(市)区农经部门将批准名单发至乡镇土地流转中心。
(二)贷款申请。借款人须向辽阳财发担保中心提出贷款担保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与农户所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省农委统一印制的标准文本);
2.流转土地农户出具的全额收到流转金的书面证明(一年一交的除外);
3.借款人提供种植业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农信社(农商行)或者辽阳财发担保中心的承诺书;
4.借款人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
(三)贷款担保受理
1.辽阳财发担保中心主动联系借款人所在地农信社(农商行),对借款人贷款担保条件、信誉状况和经营风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5日内告之借款人是否满足贷款担保条件。
2.办理农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辽阳财发担保中心和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一同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农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出具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登记表。
3.签订贷款和担保合同。辽阳财发担保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农信社(农商行)根据辽阳财发担保中心同意担保意见,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辽阳财发担保中心与农信社(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发放贷款。农信社(农商行)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清收贷款,解除合同
1.进入秋收季节(或合同到期日),农信社(农商行)联同辽阳财发担保中心一同清收贷款,解除与借款人贷款抵押的各种合同,并告之借款人所在的乡镇土地流转中心解除备案。
2.对逾期的贷款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展期或依法起诉。
三、注意事项
(一)借款人应为新型种粮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借款人同一笔贷款所使用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转入方须为同一人。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出让方须是农户的户主或第二轮土地承包人。
(四)农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经在乡镇土地流转中心贷款抵押备案,抵押期间,村委会和乡镇农经部门有义务监督借款人的农地流转行为,不允许借款人将被抵押农地的经营权再流转。
四、本《意见》未及事项,仍按辽市政办发〔2014〕29号文件执行。
辽阳市财政局
辽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辽阳办事处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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