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省农信联社辽阳办事处关于创新农村金融贷款服务模式促进种粮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
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省农信联社辽阳办事处关于创新农村金融贷款服务模式促进种粮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省农信联社辽阳办事处关于创新农村金融贷款服务模式促进种粮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4〕29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市财政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辽阳办事处《关于创新农村金融贷款服务模式促进种粮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
关于创新农村金融贷款服务模式
促进种粮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种粮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加速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农地流转经营权贷款产品
(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辽阳办事处与辽阳财发担保中心合作,在全市试开展农地流转经营权担保贷款业务。借款人可以将其农地流转经营权等作为反担保条件抵押给辽阳财发担保中心,并以辽阳财发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向当地农信社(农商行)申请贷款,农信社(农商行)实行“见保即放”,贷款产品统一称为“种粮乐”。农信社(农商行)对种粮经营主体的流动资金和农田基本设施建设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二)辽阳财发担保中心专项增资4000万元农业担保资金,用于开展农地流转经营权贷款担保业务。按照1:10担保放大的原则,农信社(农商行)增加粮食生产专项贷款额度4亿元。
辽阳财发担保中心在开展相关业务的农信社(农商行)建立保证金专户,存入保证金,并签订有权代扣协议。存入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担保责任余额的10%。
二、贷款对象及额度
(三)贷款对象主要是从事粮食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具体包括:
1.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
2.经县区级以上农业部门认定或工商部门注册的家庭农场;
3.经市农委和财政部门评定的市级以上农民专业示范合作社和重点社;
4.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上述对象由所在乡镇申报、县(市)区审查,市农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确定,实行名单制管理,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四)贷款额度按照农地经营权剩余期限流转金总价值的50%至70%确定。土地流转金总价值=土地流转面积×流转剩余年限×每年每亩土地的流转价格。土地流转价格由农信社(农商行)、辽阳财发担保中心与借款人按照市场价格共同协商确定。
(五)单个被担保人申请贷款最大额度不得超过辽阳财发担保中心净资产的10%。
三、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六)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市农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的贷款对象名单内。
2.无重大不良信用纪录,愿意接受和配合贷款担保机构的调查和检查监督。
3.在当地农信社(农商行)开设结算账户,自愿将土地流转费用、承包费用全部存入该账户,并由农信社(农商行)向出让方代发。
4.享受财政补贴借款人,财政部门须通过农信社(农商行)向其拨付政策性补贴资金。
5.必须办理农业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农信社(农商行)或辽阳财发担保中心。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申办流程
(七)贷款申请。借款人须向当地农信社(农商行)、辽阳财发担保中心提出贷款和担保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与农户所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省农委统一印制的标准文本);
2.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出具的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
3.流转土地农户出具的全额收到流转金的书面证明;
4.提供被担保人种植业保险单并附同意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农信社(农商行)或者辽阳财发担保中心的承诺书;
5.追加借款人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
(八)贷款审查。农信社(农商行)和辽阳财发担保中心同时对贷款条件、借款人信誉状况和经营风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于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信社(农商行)和辽阳财发担保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九)办理抵押登记。农信社(农商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辽阳财发担保中心与农信社(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辽阳财发担保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同时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并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出具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登记表。在担保期间,借款人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再流转的,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不予受理,并应及时告知辽阳财发担保中心。
(十)发放贷款。农信社(农商行)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申请人发放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贷款优惠政策
(十一)贷款利率按照8%/年执行,担保费率按照2%/年收取。
(十二)适当延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可以长于粮食生产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但贷款到期后流转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不得低于2年。
(十三)灵活设定还款周期。根据粮食生产周期特点,中长期贷款实行按季度或半年分期还款政策,针对农地流转使用权贷款实行按年还本金,借款人年度偿还贷款额度不少于土地当年的流转价值。
(十四)享受展期政策。确受自然灾害或粮食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的,可为其办理展期一次,短期贷款展期不超过6个月,中长期贷款展期不超过原期限的一半,原则上最长展期一年。
六、贷款风险的处置
(十五)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农委、农信社(农商行)配合辽阳财发担保中心通过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抵押的流转农地经营权及附着物收益,采取转让、变更、变现、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置。
(十六)担保中心发生代偿风险时,代偿顺序是先由代偿风险准备金支付,不足由农担业务注册资本金弥补。市、县两级财政要将代偿的农担注册资本金列入财政预算,进行补偿。
七、责任追究
(十七)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农地流转经营权贷款的,一经查实,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辽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阳市财政局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辽阳办事处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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