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4〕25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

辽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6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决定》(辽市政发〔2012〕13号,以下简称《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

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委、审计局、统计局、物价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承担市考核工作组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一)目标完成情况。考核12项指标:用水总量、削减城镇地下水开采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城镇节水器具普及率、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主要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由市政府确定,其中2015年主要目标详见《决定》。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一)各年度考核得分为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分值加权,保留整数。计算公式为:年度考核得分=目标完成情况得分×权重系数+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得分×权重系数。

权重系数在年度考核工作通知中明确。

(二)期末考核总分由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期末年)和期末年考核得分加权,分值保留整数。其中年度考核平均得分权重占40%,期末年考核得分占60%。计算公式为:考核期末总分=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40%+期末年考核得分×60%。

(三)根据年度或期末考核的评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具体评分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另行制定。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一)考核期内各年度1月,市水务局商市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发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明确对上一年度或期末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要求,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于考核期起始年1月底前报送市水务局备案,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考核期内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逾期未上报或报送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不符合要求的,由市水务局通知该县(市)区政府限期补报或重新上报;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考核工作组根据该县(市)区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直接确定其年度考核目标或进行合理调整。

(三)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考核工作组,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用于自查报告复核的相关技术资料同时报送市水务局。

(四)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自查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检验及核算分析。

在此基础上,市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重点抽查内容包括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相关技术资料现场核对以及对重点用水户取用水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进行实地检查。

(五)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综合自查、核查和重点抽查结果,提出各县(市)区年度或期末考核评分和等级建议,相关数据协商一致后,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经市考核工作组审定后,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政府。

第七条年度、期末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交由市委组织部、市纪检委,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期限及措施,同时抄送市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八条考核不合格县(市)区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对在考核工作中有瞒报、谎报、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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