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车管理,切实保证校车安全、有序运营,保护中小学生生命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校车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2〕7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接送学生在用车辆
(一)市教育局要会同市公安、交通部门,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辖区教育、公安、交通部门,对正在运营的学生接送车辆进行全面排查摸底。要对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条件、驾驶人资格条件等进行严格检查并登记备案,切实掌握底数。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运营手续、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校车驾驶资格证。
(二)对目前接送学生的在用车辆未达到法定标准车型要求的,按省政府确定的过渡期办法,即仍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0号)规定的条件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校车标牌,有效期为1年;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停止接送学生,并由所属县(市)区政府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因部分车辆停运造成的学生上下学乘车问题。
(三)对2013年9月1日后既无过渡期校车相关手续,又未按新标准申办校车手续的,有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依法规范校车许可审批及驾驶人资格审查
(一)校车许可审批。
1.校车服务提供者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向市教育局)提交校车使用许可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教育部门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要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分别送同级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3.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教育部门回复意见。
4.教育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政府审批(由本级校车办代行审批职能)。
5.本级政府校车管理机构批准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对专用校车,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非专用校车,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
1.市、县(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受理机动车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申请。
2.公安交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校车参考运营模式
鼓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校车使用需求,统筹校车配备,推广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引导大型公交、客运企业组建专业化的校车运营企业,实现校车运营的专业化、规范化。全市校车运营可参考模式如下:
(一)委托专业运营企业管理。过渡期内,鉴于历史遗留原因,原个人购车且车辆新度系数较高的,车辆仍属个人,由有管理经验的专业运输企业管理。
(二)购买校车运营企业服务。政府选择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专业运输企业,由其投资购车,政府购买其服务。
四、组织领导
成立辽阳市中小学校车管理委员会(简称市校车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市长王正谱担任,副主任由副市长刘文军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杜文龙、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学清、市教育局局长苏萍、市公安局副局长姜伟、市交通局局长李恩壮、市发展改革委主任石贵禹、市财政局局长胡忠宇、市安全生产煤管局局长张利传、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杨绪彪、市司法局局长刘玉庄、市规划局局长王雨生、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马连臣、市质监局局长艾忠林、市国税局局长朱克强、市地税局局长陈华、市工商局局长王秉宏、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李绍文担任。
市校车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校车办),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校车办主要职责是:执行市校车管委会决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监管校车运营管理公司;指导、检查、督促县(市)区校车办工作;负责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车使用许可审核及日常检查、违规处罚等工作,每月统计乘车人数、运营车次,报市财政局进行每月结算、支付补助;负责校车档案管理、电子监控等管理工作。市校车办主任由苏萍兼任。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实施统一管理,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市、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质监、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及校车使用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职责分工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市校车安全、规范运行,为乘坐校车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二)完善并落实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学校的校车安全责任,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
2.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把安全管理关,不放过任何一个车辆、驾驶员和线路。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特别是校车安全管理台账要有专人登记,不流于形式,真正记下每一辆校车状况。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从客运管理的角度,积极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建立、完善并落实各项制度。
4.安监部门要切实把校车纳入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范畴,督促学校、运营企业和个人树立安全意识。
(三)加强对全市校车线路安全状况的排查。
1.公安交管和交通部门要从各自分管范围的角度,对校车沿线安全状况进行实地勘察,尽快整改存在的隐患,确保道路状况安全。特别是东部山区,水灾过后,道路恢复过程中为校车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2.道路养护责任单位要按照标准设立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险段及弯路要设立提示牌。
3.对存在的重大交通隐患,交通和公安交管部门要负责提请和督促当地政府或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及时整改,尽快纳入道路安全整治工程,直至清除交通安全隐患。
(四)加强校车安全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1.各级教育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使用校车的学校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把各项安全知识编入宣传册。
2.公安交管部门要直接面对运营企业、个体校车提供者、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特别要结合检查阶段的违规事例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宣传,培养相关人员的自觉安全意识。
3.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校车安全知识,特别是树立全社会对校车的安全礼让意识。
(五)学前教育要坚持区域内招生的原则。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跨区招生并运用校车接送幼儿的学前教育单位,所使用校车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附件: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分工u/cms/www/201301/101252450tbo.doc
http://www.liaoyang.gov.cn/u/cms/www/201301/101252450tbo.doc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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