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服务业委铁岭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服务业委铁岭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服务业委铁岭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服务业委《铁岭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五月四日
铁岭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管,严格规范屠宰秩序,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按照省服务业委等九部门《转发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辽服联发〔2012〕2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消费者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宗旨,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为手段,强化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胶等违法行为,规范肉品市场秩序,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铁岭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服务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听取汇报、工作督查、资格认定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服务业委,具体负责审核清理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12年7月末,全面完成审核清理工作。通过审核清理,坚决取缔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方案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确保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
四、清理范围
2008年8月1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通过资格审核和开展证书、标志牌换发等方式进行清理,已经完成证牌换发的要予以复核。2008年8月1日以后设立或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准入管理。
五、工作安排
(一)制订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2012年2月28日前)
由市服务业委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制订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
(二)企业自查(2012年3月31日前)
对照《生猪屠宰企业审核换证申请书》和《生猪屠宰企业审核换证自查表》,组织生猪屠宰企业开展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级审核清理阶段(2012年4月30日前)县级商业(服务业)局在收到企业的《生猪屠宰企业审核换证申请书》和《生猪屠宰企业审核换证自查表》后,会同环保、畜牧、质监、卫生等部门对生猪屠宰厂(场)点进行现场审查,填写《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并将申报企业的全部材料上报市服务业委。
(四)市级审核复核阶段(2012年5月31日前)
市服务业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审核换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进行现场审查,填写《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进行确认,并研究形成换发定点屠宰资格证、取缔定点屠宰资格或责令限期整改的明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将全部材料(包括市县两级《生猪屠宰企业审核换证申请书》、《生猪屠宰企业审核换证自查表》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一式两份)上报省服务业委。企业限期整改不超过2个月,整改结束后,企业重新自查,并将结果报市服务业委。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直接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五)上报审核清理情况(2012年6月5日前)
审核清理工作结束后,由市服务业委将联合审核合格、拟定点的企业名单及清理工作总结报省服务业委。
(六)迎接检查(2012年6月15日前)
做好省检查组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公布定点屠宰企业(2012年7月31日前)
对审核清理合格的企业,授予定点屠宰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
六、清理标准
(一)审核清理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进行。
(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置要符合《铁岭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的有关规定。
(三)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要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等要求,并达到《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七、工作职责
市服务业委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定点屠宰资格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类私屠滥宰行为。
市畜牧局负责畜禽防疫合格证明的签发,畜禽屠宰检疫检验、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瘦肉精检验监管等工作,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市质监局负责监督肉制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采购肉品时严格查验检验检疫证明,确保所使用的肉品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市卫生局负责屠宰企业加工用水的检测和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明的签发工作,保障用水和屠宰人员健康符合标准要求。
市工商局负责肉品市场监管,加强对索证索票、进货台帐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确保经营户所经营肉品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严禁私宰肉品进入市场销售。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企业肉品质量监管,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所使用的肉品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市环保局负责定点屠宰厂(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杜绝发生污染环境事件。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生猪屠宰厂点诚信经营工作,提高屠宰厂(场)点诚信意识,保障肉品安全。
市财政局负责屠宰管理的经费保障,确保屠宰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八、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先由企业进行自查,再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服务业委。由市服务业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征得省服务业委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加强备案管理。经市政府确认合格、换发证牌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屠宰企业名单,要报省政府备案。屠宰企业发生资格变更的,市服务业委要在7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信息,并经省服务业委网上确认。
(三)建立资格公开制度。对于经审核合格并换发证牌的企业,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且已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示,提示广大消费者与媒体进行监督。同时,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备案和公布制度。
(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引导媒体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加大对监管工作成果的宣传力度,曝光行业监管工作不力与违法违规屠宰行为。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完善12312等举报投诉服务体系。
(五)依法严格追究责任。严厉打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服务业委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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