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权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内政办字〔2014〕186号
颁布日期:2014-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权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14〕18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权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维护银行业

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

债权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在支持实体经济中发挥更大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底,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权专项治理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本次专项治理活动重点对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历年的诉讼案件和恶意逃废债权案件进行集中处置,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高效清收拖欠贷款、处置抵债资产。通过专项治理活动,有效降低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进一步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信心和力度。

二、主要内容

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治理活动。

(一)建立金融案件诉讼执行绿色通道。坚持金融案件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活动期间,各级人民法院成立金融专业法庭或组织专门人员负责金融机构诉讼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集中处理相关金融案件。要加快案件受理和审判,对金融涉诉案件要尽快受理,受理后快速立案,立案后尽快进入审判程序,审判后从速判决。要提高送达、执行效率,对于无法直接送达的,采用邮寄、转交、留置、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对采用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应立即启用公告送达方式。对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于进入拍卖程序但标的物流拍的,缩短再次拍卖间隔时间,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二)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权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成立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权专案组,依法对涉嫌逃废金融债权案件做到快速立案、快速侦办,加大资产追缴力度,坚决遏制逃废金融债权违法违规行为。

(三)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自治区将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等部门的手续及费用,给予适当简化和减免。

(四)积极帮助化解不良贷款。各地区要大力清理连环债务,重点清理涉及政府、企业、银行的连环债务,帮助化解银行不良贷款。

(五)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要加大宣传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社会意义,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及其危害,及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形成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权的强大舆论声势。

(六)积极清收化解不良资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多管齐下、因地因企制宜,不断探索清收化解不良资产的新思路、新方法,采取多种方式清收化解不良资产。对于生产经营正常但出现暂时还款困难的企业,要给予积极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还清借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权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云光中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盖文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主任

李雅自治区金融办主任

成员:金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宝泉自治区党委外宣办副主任

许怀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赵大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

李万红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金融办副主任田跃勇担任。

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本地区专项治理活动,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治理活动取得实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要对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法院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给予指导,并对活动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自治区公安厅要督促盟市、旗县(市、区)公安机关积极开展工作,切实加大案件侦办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形成同业协作合力,对于恶意逃废金融债权企业和个人实行信息共享,有效监控逃废金融债权行为。

(三)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盟市领导小组要加大督导检查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盟市要按季度向自治区领导小组报送专项治理活动进展情况,并于2015年8月15日前将活动总结报送自治区金融办,由自治区金融办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各地区、自治区有关部门专项治理活动开展及完成情况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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