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稀土新材料生产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稀土新材料生产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稀土新材料生产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24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稀土新材料生产企业扶持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1日
包头市稀土新材料生产企业政策扶持措施
稀土新材料是我市稀土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稀土新材料生产的正常运行对促进我市稀土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稀土上下游产业的生产衔接,稀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稳定企业所在地区的就业及财政收入等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我市建设“稀土新材料基地”的战略部署,切实落实《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稀土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包府发〔2013〕94号)及《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八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07号)精神,为加快推动稀土产业发展,推动新材料产品优化升级,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稀土新材料生产企业予以扶持和补贴。
一、补贴范围
全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财务管理健全、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的稀土永磁材料、稀土储氢材料、稀土抛光材料生产企业。
二、补贴原则
(一)以销定补原则
对稀土新材料生产企业实际销售量给予补贴,销售量指产品重量(吨),永磁材料特指高端钕铁硼毛坯产品(矫顽力和磁能积之和大于52)。
(二)区域限定原则
所享受补贴的稀土新材料企业必须是在包头市本地注册、生产并实际销售的稀土企业。
(三)季结季清原则
当季补贴资金于次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完成资金申报,逾期不予受理。资金于次季度第一个月末前全部拨付到账,各级政府、部门不得拖延、拖欠。
三、补贴标准
(一)高端钕铁硼永磁材料补贴标准为10000元/吨。
(二)稀土储氢材料产品的补贴标准为3000元/吨。
(三)稀土抛光材料1000元/吨。
四、补贴时限
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实施期满后,视情况另行研究是否继续执行。
五、资金筹措
扶持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旗县区财政各承担50%。
六、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1.各地区经信局、财政局共同负责本地区稀土新材料企业补贴资金的组织、初审及申报工作,对符合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企业以联合发文的形式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旗县区资金配套承诺函随文上报。
2.市经信委负责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确定扶持对象,核准稀土新材料销售量;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并负责资金的筹措和拨付。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需提交装订以下材料的复印件:月度财务报表、完税凭证、用电发票及电力销售明细、原料采购合同及进项发票、产品销售合同及销项发票、产品入库及出库明细等相关资料。首次申报企业还需提交项目立项批复、环评批复和能评批复的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证》的复印件。复印件中各项数据清晰,不得在票据原数、字上涂写、修改。
(三)装订顺序
1.封皮(2014年稀土永磁材料/储氢材料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申报公司名称、公司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2.目录;
3.稀土新材料企业补贴资金申请表;
4.稀土新材料研发和推广应用项目企业情况表;
5.原材料采购明细表、产品销售明细表、高端产品销售明细表、按毛坯销售的高端产品明细表、用电发票和电力销售清单、原材料合同和销售合同对应发票、入库和出库单(每个合同对应其发票、入库和出库单);
6.2013年完税凭证、2014年月度财务报表;
7.首次申报企业附后装订立项批复、环评批复和能评批复的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证》的复印件;
8.各类发票复印件按每月的税票号先后顺序装订;
9.申报材料胶装成册,不同章节间用彩页隔开,彩页上打印本部分主要内容名称。一式四份。
七、监督检查
(一)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扶持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二)扶持资金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及旗县区稀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旗县区稀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检查。
(三)享受补贴的企业要自觉接受市经信、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不得谎报、虚报或伪造生产、销售及相关票据资料等。一经发现,将取消该企业享受扶持资金的资格,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并处以两倍于扶持资金的罚款,同时取消该企业享受我市其他扶持政策的资格。
附件:1.2014年X季度稀土永磁材料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2.2014年X季度稀土储氢材料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3.2014年X季度稀土抛光材料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4.稀土新材料研发和推广应用项目企业情况表
附件1
2014年X季度稀土永磁材料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公章):填报时间:2014年月日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2014年
去年同期
X月
X月
X月
1—X月累计
X月
X月
X月
1—X月累计
1
总产量
吨
其中:高端钕铁硼产量
吨
2
工业总产值
万元
3
原材料采购量
吨
其中:镨钕金属
吨
4
原材料采购额
万元
5
销售量
吨
其中:高端钕铁硼销售量
吨
6
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增值税票)
万元
其中:高端钕铁硼销售收入
万元
7
高端钕铁硼产品月均价
万元
8
税金
万元
其中:增值税
万元
所得税
万元
其他税金
万元
9
利润总额
万元
10
生产用电量
KWH
11
生产用电费用
万元
填表人:电话:
公司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本人对以上数据真实有效负责
旗县区经信局/稀土产业局
初审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旗县区财政局初审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经信委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2014年X季度稀土储氢材料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公章):填报时间:2014年月日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2014年
去年同期
X月
X月
X月
1—X月累计
X月
X月
X月
1—X月累计
1
总产量
吨
2
工业总产值
万元
3
原材料采购量
吨
4
原材料采购额
万元
5
销售量
吨
6
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增值税票)
万元
7
产品月均价
万元
8
税金
万元
其中:增值税
万元
所得税
万元
其他税金
万元
9
利润总额
万元
10
生产用电量
KWH
11
生产用电费用
万元
填表人:电话:
公司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本人对以上数据真实有效负责
旗县区经信局/稀土产业局
初审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旗县区财政局初审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经信委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2014年X季度稀土抛光材料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公章):填报时间:2014年月日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2014年
去年同期
X月
X月
X月
1—X月累计
X月
X月
X月
1—X月累计
1
总产量
吨
2
工业总产值
万元
3
原材料采购量
吨
4
原材料采购额
万元
5
销售量
吨
6
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增值税票)
万元
7
产品月均价
万元
8
税金
万元
其中:增值税
万元
所得税
万元
其他税金
万元
9
利润总额
万元
10
生产用电量
KWH
11
生产用电费用
万元
填表人:电话:
公司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本人对以上数据真实有效负责
旗县区经信局稀土产业局
初审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旗县区财政局初审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经信委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稀土新材料研发和推广应用项目企业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单位:万元、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代码证号
电子邮箱
注册资金
注册时间
企业法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姓名
联系电话
注册登记类型
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股份合作企业4、联营企业5、有限责任公司6、股份有限公司7、私营企业8、其他企业
主要经济指标
指标名称
2012年
2013年
2014年上半年
1.工业总产值(当期入库产成品与售价的乘积)
其中主要产品产值占总产值比例
2、工业增加值(现价)
3、销售收入(现价)
4、利润率(利润/销售收入)
5、资产合计(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
主要产品
产品主要技术指标
生产线设计
产能
生产线实际
产量
现价
同期
价格
产量
销售量
出口
内销
2014年上半年
去年
同期
2014年上半年
去年
同期
2014年上半年
去年
同期
2013年
销售收入
2013年上缴税金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2014年上半年销售
收入
2014年上半年上缴税金
2014年全年预计完成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附注:1.工业总产值指当期入库产成品数量与售价的乘积。
2.当期指年、半年。
3.工业增加值:指产品售价与产品生产成本的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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