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文号:鄂府发〔2015〕215号
颁布日期:2015-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已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10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9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鄂尔多斯市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导向作用,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企业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稳定较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下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企业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投放的引导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小型微型企业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标准。

第四条风险补偿资金的核定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及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安全、规范使用。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我市设立一年以上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企业。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决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企业开展申报专项资金相关工作,并审核小额贷款企业上报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数据,配合市财政局监督检查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共同负责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报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数据,并负责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规模。

第三章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九条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条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方法为根据每年对应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的净增加额度0.2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企业根据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的通知,统计汇总本机构上年度发放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额度并进行核实,统一向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申报。申报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明细表;

(三)小额贷款企业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明细表。

第十二条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企业的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经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审核,将申报材料真实、满足补偿标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企业名单及申报资料报至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定后,将风险补偿资金及时拨付到相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企业。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旗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旗区实际,设立旗区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形成市、旗区两级风险补偿新机制。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企业必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虚报材料、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补偿资金,取消其获得补偿资金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要会同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定期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要会同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于每年年底将上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形成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阅,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及对获得补偿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企业的整体评价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延伸阅读

遵义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办法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邯郸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